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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搬砖是否会涉嫌非法经营外汇?/曾杰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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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跨国搬砖,即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利用某虚拟货币在不同地区的场外otc交易价差实现交易套利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持币交易套利活动。

搬砖一般出现在不同的交易平台,同一个币种出现价格差异时,而在线下场外交易的情境下,同一币种在不同的地区也会出现价格差异,因此也出现了交易套利机会,所以,跨境搬砖就兴起。但是在此过程中,不同国家地区的场外法币交易,就会涉及使用当地外汇的问题,比如在中国的比特币交易者,到国外寻找到低价的卖家,但是需要使用当地货币,比如美金购买比特币,当地的卖家收取美金,很多交易者会通过当地的换汇商户将自己持有的人民币换成美金,然后去找卖家购买比特币。此时,中国交易者寻找换汇行购买美金,然后购买比特币进行套利的跨境搬砖行为,在法币交易情境下,就会出现一种争论,即是否会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因为有观点会认为,这种跨境搬砖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倒卖外汇的行为。


1.最关键的问题,是判定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类犯罪

首先,要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其前提要件必须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因为如果连“经营”都无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就无从谈起。比如,没有合法资质开设或者代理外汇按金交易平台,情节严重的,在我国属于非法经营罪行为,因为该行为属于无合法资质,以赚取佣金、手续费为目的,针对不特定的按金交易投资者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参与外汇按金交易的投资者,其行为由于仅仅是该非法平台的投资客户,属于私自买卖外汇的行政违法,其行为不能以经营行为定义,属于个人私自购买出售的投资行为。

而在跨国搬砖等行为中,也会有外汇私自购买、出售的情况出现,该类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该严格根据非法经营罪之本意解释。

比如某段时间人民币与美金的汇率官方汇率是100美金兑换700人民币,而某虚拟商品,在国内的市场单价是700人民币,即100美金一份,但是该商品在国外的otc市场价格维持在150美金左右一份(为了方便例举,特意把价格差拉大,实践中不会有这种价差出现),此时,张三想到一个套利的方式,即在国内大量购入该虚拟商品,然后通过互联网在国外销售该商品。
具体的交易流程就是:张三使用人民币大量以700人民币一份的单价购入,然后通过互联网在国外以150美金一份的单价出售,合计毛利润就是50美金。而商品售出后,张三需要把资金回流国内继续操作,获得商品套利,此时张三选择通过非法的地下钱庄付款的方式,将赚取的美金全部换成人民币,回到国内,此时,地下钱庄收取了每100美金1人民币的手续费,即张三实际的兑回情况,是每100美金,兑回699元人民币。(当然,地下钱庄的兑换价格会因为供需发生变化,比如张三在地下钱庄兑回了710人民币,这也仅仅是一个意外的盈利结果,不能以此推定其以此营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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