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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搬砖是否会涉嫌非法经营外汇?/曾杰(3)

3.两种情况如何区分?

在纯粹的搬砖套利行为中,因为行为人的营利方式在于通过虚拟商品的低买高卖获利,因此多会选择使用比特币、以太坊等价值波动相对较大的币种,而外汇的兑换,并不是其商业模式的重点,也不是其营利目的的所在点。
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属于新型情况,罪与非罪的区分,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除了法理的讨论,就是事实和证据,而区分这两类行为的关键证据,比如:
1.案涉相关的虚拟商品或者虚拟货币,到底是一种价值相对稳定的稳定币种,还是价格不稳定的波动币种,因为稳定币更适合作为外汇兑换套利犯罪的工具;
2.行为人出售相关虚拟货币时,是否加价,如果没有加价,甚至降价出售,则可以判定这种自找亏损的搬砖行为仅仅只是为了快速套现,实现兑换外汇套利的目的;而如果正常的低买高卖加价出售虚拟商品,则难以作为外汇套利的媒介,属于可以证明是通过商品销售获利的目的;
3.在证据上,是否针对整体的交易流程,私自换汇、购买虚拟商品,出售虚拟商品的价格进行核算,因此,相关交易记录、账本、财务记录等等,都非常重要。
这类案件在定性上看似争议很大,但实际上,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充实,到底是以商品转换为目的,还是以外汇倒卖为目的,此问题清晰,定性问题则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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