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53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2)
2012年10月,金刚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电梯安装准备工作时发现景湖人家小区高层住宅有二层地下室,合同上电梯少算一层。金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薛洪刚立即通知新庄街道。经重新统计,共有59台电梯需要变更层数。后金刚公司对新庄街道隐瞒东芝公司仅有一台电梯安排生产,其余均未投产的事实,谎称电梯均己生产,需要对电梯进行改装,改装费用需要人民币500余万元。新庄街道委派被告人王琦筠、闵卫庚参与和金刚公司就电梯改造费补偿问题的前期商谈工作。后薛洪刚提供了伪造的东芝公司电梯改造报价清单和金刚公司支付改装费300万元的银行电子交易回执,并安排所谓的东芝公司工作人员至工地现场与王琦筠见面证实改装费用等情况。王琦筠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将上述情况向新庄街道作了汇报,新庄街道遂安排其测算电梯改装费用,王琦筠、闵卫庚在未实际至电梯生产商东芝公司处实地核实的情况下,测算出改装费用约为271万余元,此外增加井道照明费24万元。王琦筠将上述数据向新庄街道汇报后,新庄街道于2013年6月与金刚公司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新庄街道再支付金刚公司59台电梯增层费、人工工资和井道照明费合计295.568万元。后薛洪刚安排徐井新持补充合同分别至宜兴市招投标中心、宜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盖章确认,在上述两部门不同意加盖公章的情况下,薛洪刚、徐井新指使他人,采用电脑扫描、复制技术,将伪造的上述两部门印章加盖在补充合同上。2013年12月初,薛洪刚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进行电梯安装,为了向宜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报备,安排被告人徐井新指使他人采用上述手段,伪造宜兴市新庄街道办事处印章加盖在电梯安装合同上。
2013年年底,金刚公司实际共安装电梯36台(均涉及变更层数),后双方同意解除电梯供需合同。2014年6月,以上述补充合同为依据,新庄街道与金刚公司就己安装的36台电梯签订了新的补充合同,约定新庄街道支付金刚公司36台电梯的增层费,安装费和井道照明费等共计人民币1520964元(其中井道照明为115200元)。至案发,新庄街道应支付金刚公司共计7674824元,己支付7290836元,尚有383988元未支付。另查明,己安装的36台电梯增加一层的市场价格为269784元。据此,金刚公司实际骗得新庄街道总计734992元。
(二)受贿部分
被告人王琦筠于2011年春节前至2015年5月,先后利用担任宜兴市新庄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办主任、景湖人家安置小区筹建小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钱物折合人民币1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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