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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64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6)
综上,被告人撞倒被害人后,在具备救助条件的情况下,置被害人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状态而不顾,并故意隐瞒自己的肇事者身份,不履行作为肇事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被后车碾轧致死,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一审二审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汪庆樟有期徒刑七年,是合适的。(以上摘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汪庆樟交通肇事案)
四、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二次碰撞”类型的交通肇事案件。对于这种“二次碰撞”交通肇事案例,许多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感到十分棘手,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五花八门,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比较妥当。本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二次碰撞”往往查不清前后的肇事者,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笔者研习了兄弟单位处理“二次碰撞”案例的经验,非常赞赏,谨此隆重推荐。当查不清前后肇事者的责任时,就由前后的肇事者共同承担死亡结果责任,即两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应用到本案例,被害人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应由汪庆樟、许坚洁共同承担被害人陈蒙根死亡结果的全部责任。假如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那么汪庆樟、许坚洁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这种责任划分模式很有创意,合情合理。
本案例责任划分不当。在查明的事实和裁判理由中,没有介绍被害人死亡鉴定意见及责任划分的依据。不过,从律师辩护意见中发现,汪庆樟之所以承担主要责任,原因在于汪庆樟的逃逸行为。然而,将逃逸行为作为划分主要责任的依据,予以考虑,并不正确。因为这个逃逸行为,不是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二次碰撞”的交通肇事行为。再说,“二次碰撞”发生之后的逃逸行为,不能加功于先前的“二次碰撞”交通肇事行为。因此,案件承办人要特别关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如果肇事者逃逸了,事故责任划分是采取推定的方式确定的,那么这种责任划分千万不能机械地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与否的依据。在这种推定的责任划分情况下,案件不需要退回公安交警部门,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道路交通常识,对肇事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另行独立作出司法判断后,再评估交通肇事罪能否成立。否则,不但定罪逻辑不能自圆其说,而且由于机械办案,极易酿成冤假错案。所以,在没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汪太樟、许坚洁两人的责任划分,不应区分主次责任。本案例在没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区分了主次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汪庆樟肯定不服,旧矛盾还没有解决好,又产生了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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