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优惠价格诱使买受人交纳团购费买房是否合法/胡雷(2)
(二)信义公司是否有权向买受人收取团购服务费
信义公司无权向买受人收取团购服务费。信义公司自己陈述,其对涉案房屋的销售权来源于金声公司在房地产独家销售代理合同中的授权。所以,信义公司不得超出置业公司与金声公司所签订的《房地产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销售。在该合同第4页第5条第2项明确约定,金声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购房客户除合同房款以外的其他费用。团购费不属于合同房款,可见,信义公司向买受人收取团购费已超出该份合同的授权范围。信义公司收取涉案款项不存在相应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同时即便该行为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该行为也亦未得到置业公司的追认而变为无效法律行为。
《房地产独家销售代理合同》是置业公司在本案一审一次开通提交的证据,之后在其他关联案件中未将该份证据提供,反而是笔者作为买受人的代理人将该份合同在其他关联性案件中均予以提供。置业公司在第一次开通之后更换了代理律师。
(三)买受人是否享受到了信义公司的团购优惠政策
买受人享受团购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该政策真实存在。根据庭审内容可知,该优惠政策系信义公司与其上家单方制定,没有置业公司、金声公司的授权和认可,该政策系虚构的。本案较为真实的情况为,信义公司为了达到销售目的,虚构优惠政策。类似于把原价提高一倍在标榜半价销售,看起来享受到了半价优惠,但实际上买受人并没有享受任何优惠或者享受很少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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