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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孙东平(10)

  一方面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又无法以发行股票、债券的方式筹集生产、建设资金,求生的欲望逼迫着中小企业最后只好铤而走险,向民间拆借资金。于是,巧立名目的集资和高利贷便在许多地方盛行了,乱集资和高利贷是不法行为世人皆知,它往往会使企业陷入高负债的困境,并且,它的泛滥还会破坏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但是,乱集资和高利贷在许多城乡大有市场也是一个见怪不怪的事实,许多政府部门乃至执法部门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生产建设资金,甚至对企业非法集资、借贷的行为不闻不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往往是在乱集资、高利贷引发、激化社会矛盾时方予以取缔、查处。乱集资、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实际上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在银行信贷和证券资本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或在银行信贷、证券资本市场作用不到的领域,应当及时拓宽融资渠道,特别是寻找一条吸引民间游资的渠道以解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事实上,有限合伙不仅仅是一种企业制度,更是一种融通资金的有效模式,它在帮助中小企业融通民间游资方面很有作为。

  在实行有限合伙制度的国家,有限合伙是中小企业乐于采用的组织形式,“在中小型商业领域内,有限合伙非常普遍,因为他们在因开业或拓展规模而筹集资金方面,是非常好的方式。”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中小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从事合伙的生产经营管理,同时又获得了有限合伙人的资金,解决了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而出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虽然不参与合伙的经营,但其却分享了利润,即使经营失败,有限合伙人也仅以损失出资额为代价。有限权利、有限风险,无限权利、无限风险的原则在有限合伙中得以充分体现。在有限合伙中,由于有限合伙人是以分取合伙利润作为其出资的条件,其取得的利润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利息率已内化在合伙人以其缴入必要资本交换所取得的任何未来利润的份额之中,其已经没有必要计算清楚了,这就可以有效地防止高利借贷的发生。

  在我们看来,在我国经济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还比较脆弱、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下,有限合伙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方式,有限合伙可以使资金供应者(有限合伙人)与资金需求者(普通合伙人)供需见面,达到资金在供求间的直接融通,减少了投资的中间环节,增加了投资的透明度,克服了其他融资方式的缺陷,使中小企业能够在短期内吸收大量资金,增加资本含量,另外,企业在利用吸收到的资金从事生产经营获得利益的同时,也使出资人获取投资收益的要求得到了满足,可谓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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