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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孙东平(11)

  在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作用不仅体现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也体现在我国中小企业改革目标模式的选择上,创造性地、多样性地推行有限合伙制度对中小企业改革十分有益。

  从有限合伙的自身特点看,有限合伙的混合责任制吸收了普通合伙和公司的优点,扬弃了其缺点,它一方面使有限合伙能适应不同主体的条件和需要,使资金、资产、资源与技术、管理、劳务等诸要素的拥有者基于自己的意志通过有限合伙合同以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协调地组成一个整体,互相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最佳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限合伙能适应不同市场条件的需要,它的有限责任形式,在广泛吸纳各种投资者的同时,又能使之具有安全感和稳定感,从而使有限合伙能较长时期地存续;它的无限责任形式,虽然加重了合伙人的财务负担,但同时却又成为一种激励机制,将投资风险转化为竞争的动力,并促使有限合伙积极有效地运作。有限合伙的这些特点是单一责任制的普通合伙或公司不能同时具备的,这是有限合伙历经百年不衰的关键所在。在过去20年中,我国不少地区进行的企业改革的实践,实际上已经具有了有限合伙的萌芽。例如,在我国广大农村盛行的集资入股办企业便是有限合伙形式,农民向村办(乡办)企业入股,但不参与企业的管理,企业仍由村、乡选定的经理经营,盈利时,农民按投资比例分红,亏损时,农民仅以其投资承担债务责任。再如,在许多城市曾经盛行的企业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等形式,也与有限合伙十分近似。当然,同国外的有限合伙相比,这几种形式还不十分规范,还停留在初级水平上。如果我们引进有限合伙制度,这对现有的中小企业改革有利而无害。具体操作办法是,首先将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科学定价,定价后,将这部分财产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财产投入到有限合伙中,交给普通合伙人经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有限合伙人的代表,行使对有限合伙的监督检查权,收取利润。一旦经营失败,国家也仅以投入有限合伙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有经营兴趣和经营能力的人,在独立经营的同时又能有效利用国有中小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谓一举两得。


  四、立法模式选择


  需指出的是,对于我国应否建立有限责任于无限责任相结合的合伙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建立隐名合伙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还有学者认为: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系同一种制度,我国只需建立其中之一即可。笔者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隐名合伙是一种融资关系、契约关系,并不直接涉及第三者利益;有限合伙则是一种合伙关系、组织关系,与第三人关系密切。因此,前者应作为契约关系对待,规定在契约法中;后者则应作为组织关系对待,规定在主体法中。鉴于本文仅讨论关于我国建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二者并存的可行性容另文具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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