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孙东平(5)
2.我国现实
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全国建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大约有100家,全部为公司制.这些公司70%属于政府出资兴办,注册资本约80亿人民币,实际投入不到10%,即大约8亿元人民币,加上国外投向中国市场的大约2亿美元,总额不超过3亿美元。而美国1999年的风险投资基金高达480亿美元,规模上的差距是很大的。”客观的说,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缺乏针对风险投资特点的制度设计,导致大量风险投资机构只能采取公司制。而公司特有的对于资本财务的严格规定并不符合风险投资企业的要求。如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股份公司上市须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这对于创业企业来说是一道几乎无法逾越的高山。另外《公司法》第24条和第80条规定技术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就是在一些高新技术发达区的特别规定也不得超过35%。这些法律制度对于追逐高新科技,以高风险高回报为特征的风险投资企业来说不啻于一道紧箍咒,在这种严格的约束之下,风险投资的发展举步维艰。因此,呼吁修改现行《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制度的声音便越来越强。事实上,我国现行97年《合伙企业法》在制定时曾考虑过有限合伙的内容,但在最后审查时却被删除。理由之一是我国目前没有这种企业形态的实践,似乎也没有这种企业形态的需求。这只能说明在制定《合伙企业法》时由于缺乏广阔的法学视野,未从理论上对有限合伙加以深入研究,对它的立法可行性缺乏广泛的调查,这种缺乏前瞻性的立法必然成为制约后来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现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数量和资金规模正分别以每年50%和45%高速增长,反映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如果立法上不相应给以积极的回应,必然会挫伤亟待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投资者的信心,延缓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目前国内规定有限合伙的只有如《中关村有限合伙管理办法》等一些地方法规。虽然填补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建立顽强的开辟了一条道路。但由于这些地方立法都与我国现行法律相冲突,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正式承认。事实上,我们在对各地有限合伙法规的实施情况的调查中也发现,并没有任何一家风险投资机构依据这些地方法规以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进行投资。究其根源,仍然是对政策的不明朗而导致缺乏信心。前不久号称中国第一家有限合伙的天绿创投的夭折也是这方面一个很惨痛的例子。而另一方面,现存的各地风险投资机构虽多,但是真正有效运作的并不多。如在西安,西安风险投资公司成立至今并未进行过任何有效的投资运作,其工作人员也寥寥无几而且还都身兼他职。这种尴尬的场面在一定程度上正是我国目前风险投资机构所普遍面临的窘境。由于相关政策不明朗,导致风险投资资金砸在手里而找不到合适的项目或者虽有合适的项目却由于投资方式和组织形态的原因而最终无法达成协议。可见,如果没有国家的正式立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不可能有任何突破性的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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