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孙东平(6)
3.有限合伙成为优良选择的动因
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必然要求在法律上风险投资企业建立时应当较为简单,避免因为设立繁琐而造成的成本;技术在其中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以满足技术人员的需要;投资者尽量的规避风险,同时能够迅速退出,实现高额的回报等等要素,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商业性时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发展,而有限合伙正是这样的优良选择。有限合伙能够成为高科技风险投资的有效组织形式,是由于其内在的平衡机制适应了风险投资运营中的特点决定的。
1.有限合伙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的架构正适和风险投资者各方的需要
风险投资与一般投资的最大不同是高风险与高收益的强烈对比,由于新技术还没成型,风险性相当大,一般的商业银行是不愿意贷款的,但是风险投资成功后,具有极高收益率,这又会对某些投资者产生极大的吸引力。而采用有限合伙方式,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既可以将风险控制在出资额的范围内,又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这尤其是对机构投资者更为良好的选择。
美国现在风险投资盛行,而对风险投资的主体一般是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过风险投资获得成功的公司包括雅虎、微软;、美国在线等,风险投资的回报率是相当高的,对雅虎的风险投资当初是200万美元,而到1999年中期已达到34亿美元。为了促进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政府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特别是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使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发展目标。应当说,我国还存在着大量风险投资的潜在投资者,比如我国现在的投资基金、信托基金、保险基金等,而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会出现养老基金模式,如果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适当将一定的基金引入风险投资领域,会极大的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即使是对于由政府参与的风险投资,也可以参照这一模式解决政府和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而之所以选择作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在高新技术项目开发中,技术人员往往个人财产不多,无限责任对他们没有较大的风险,同时又可以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取得将来收益的分配权,而风险投资机构则是因为可以凭借管理由是取得将来的收益权,由于有限合伙满足了出资者、技术人员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再现商业组织形式架构上的基本要求,因此,将有限合伙作为首要选择就不言而喻了。
2.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满足风险投资管理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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