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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孙东平(9)


  2.发行股票、债券


  目前,我国对股票发行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公司法》仅适用于依照该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之前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继续适用原来的法律。而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统计资料,1994年,中国的企业法人为405.6万户,其中公司150万户,而适用《公司法》的企业至多是25800户,这就是说,在我国,能够通过发行股票融通资金的企业至多有25800户,而且在这些公司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从25800户公司中再扣除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完全符合《公司法》发行股票条件的公司是相当稀少的,由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我国99%的企业将无缘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融通资金。

  如果说《公司法》上述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仅仅是从量上决定了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的资格,那么,《公司法》中关于发行股票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则从质上决定了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的资格。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便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五千万元,对于占全国企业总数的80%的中小企业来说,不啻是一个天文数字,仅此一项条件,便会将99%以上的企业拒之于证券市场门外,《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作此严格限制无可厚非,因为证券生意是一种风险极高的投机生意,如果不对上市公司的资格严格限制,一旦发生不法炒作和欺诈行为,那么受损害的就不仅仅是股市了,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既使在股票市场相当发达的美、英、德、日等国,能够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企业也不超过企业总数的10%。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看,我国99%的企业要想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真可谓是痴人说梦。

  或许有人会说,虽然中小企业不能依照《公司法》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但是这些企业可以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但实际上,我国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同样做了严格的规定,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条、第12条的规定,在我国,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并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些限制性规定,实际上是表明只有那些从事国家基础建设的大型企业方有资格发行债券。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均不是法人,因此它们不能发行企业债券,除此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因其企业规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或者所筹资金用途不一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与发行企业债券无缘。可见,中小企业借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生产建设资金也是好梦难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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