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兼职执业法律探讨/李洪奇(6)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由于兼职医务人员要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兼职执业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他(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行为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医务人员在完成本院本职工作或院外会诊工作时出现过失,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则一般不直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医疗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责任主体不是履行职务行为的医务人员本人,而是其注册所属的医疗机构。
参考文献:
Reference
韩世远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
江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3月第1版
王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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