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调研报告/赵光强(15)
(三)转变行政机关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的明确要求。为此,我们就必须通过行政主体职能的转变,解决好在对民营企业服务上的“错位”和对民营企业监管上的“缺位”问题。
1、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不得错位。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行政主体的支持与帮助,而行政主体支持与帮助的方式,是要由指挥经济变为服务经济。首先,行政主体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树立发展第一、效率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从根本上消除“衙门”作风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特别是要严格依法行政,杜绝各种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要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公开、公正、规范的工作程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局部服务为全面服务、短期服务为长期服务,形成良好的为企业服务的工作机制,实现由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要落实政务公开,全面推行办事公示制、服务承诺制、办理时限制、首问责任制、投诉反馈制、失职追究制等,建立和完善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相关制度。其次,行政主体要引导民营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其加快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提高综合素质和企业竞争力;要帮助具有一定规模且产权多样化的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继续理顺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还企业以真实面目,尤其要慎重清理有名无实的假企业,对挂靠双方存在产权争议的,要在认真评估资产的基础上明晰产权,据实登记,既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又要防止对民营企业财产的侵占。第三,行政主体要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行业商会、协会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包括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法律援助等在内的各种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进程中的实际问题。此外,行政主体在强化服务职能时,也要注意克服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也是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服务过程中,行政主体要注意防止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民营企业进行过多的干预,使民营企业丧失其作为独立市场经济主体应有的“行为能力”。无论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横加干涉还是对其给予“特殊保护”,都属于不恰当的干预。另一种是与微观经济活动靠得太近,利用手中的权利经商,打压民营企业,与其争利。行政主体的这些行为一则不利于其职能的转变,二则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三则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四则极有可能滋生各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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