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调研报告/赵光强(16)
2、对民营企业的监管不得缺位。对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许多消极因素,行政主体只有通过管理,兴其利,抑其弊,才能促进民营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方面,行政主体要严格依法行使监管职责,通过对税收、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产品质量、食品卫生及其他市场秩序的监管,规范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监管过程中,行政主体要坚持“两先一严”的原则,即教育在先、预防在先、严肃处理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同时要改变那些骚扰性的、运动式的所谓执法检查和繁琐的、无效的所谓监督管理,树立将监管融入服务的大服务观念,建立公正、透明、长效、灵敏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在于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其作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自身就应当切实履行好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正、严明,具有权威性,防止出现市场“黑哨”。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行政主体更要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彻底改变过去重许可、轻监管的不当做法,真正将管理的重心从事前的审批许可转移到事中的监督检查和事后的纠正查处上来。
(四)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市场经济对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来来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市场机制的有序运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民营经济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1、强化大局意识,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主要的市场主体,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稳定。当前,各种与民营企业有关的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案件频繁出现,民营企业因民间借贷、物业管理、劳动报酬、股东权益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不仅会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而且会给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要从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要求、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保障意识和效果意识,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关系民营企业发展、稳定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法律对民营企业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既要有力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要切实维护债权人、消费者、企业职工、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处理民营企业涉诉的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不但要重视个案处理的正确,而且要更加注重整体的社会价值取向、诉讼的整体效益以及党和人民群众对办案效果的评价。对于群体性纠纷,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精心组织,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或者事态扩大;要通过案件审理,“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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