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事由/王荣(2)

四、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期间。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参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五、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参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六、非典期间。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造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规定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相应顺延。(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