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王春峰(3)
中国的问题不能只靠从严处理一些问题干部得到解决,事实上,这种方法也没有起到作用。我们的反腐败工作目前只是局限于在腐败的环境中拔草,而没有用阳光驱逐腐败环境中的阴暗和潮湿,创造一个不适合腐败生物生存的环境。也就是说,根本的制度问题仍然没有得到重视,我们应当对当前适于腐败生存的环境加以改变。对于应当作为重点的对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我们着力太轻,而对于相对次要的惩处腐败分子的问题,我们又着力太重。正如前面所说,社会环境影响着大部分人的表现,制度的改革完善会使腐败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并且,对腐败分子的处理也要考虑到社会环境的因素。在刑法中有一个胁从犯从轻处罚的制度,从这一制度出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今天的中国,对贪官应当从轻处理。这一结论的现实前提是,现在的政治体制使得享有权力的官吏们可以轻易的腐败,有时甚至不得不腐败。薄弱的监督机制使官吏可以放心大胆去腐败,而缺乏民主的干部制度使官吏为了提升或者维持官位不得不通过违法聚敛好处去讨好上一级官吏而不得不腐败。今天,在一些地方,一个正直的干部不仅不能得到提拔重用,甚至无法在现实社会立足,所以对官员的犯罪不能把责任完全归咎于官员自身。从这种角度看,相对于大贪官来说,小贪官可以被视为胁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这个意义上,对贪官的处罚应当参考他们的级别,级别越高处罚越重。
任何人的基本权利不能被剥夺,任何人也不能拥有不应有的权力,贪官在位时不应有那么大的权力,而下台以后也不能剥夺他们应有的权利,包括他们的生命。我们不能把反腐败的重心放在处罚腐败分子上面。当然如果只是做做表面文章,给老百姓看看政府在反腐败工作上的政绩,这样的工作在短时期内会很有效。但是对于真正解决腐败问题,要有效的遏制腐败的发展,铲除腐败滋生的根源,是不能靠这样做来达到目的的。我们现在首要的工作应当是解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使普通民众享有应有的权利,使官员不能行使不应有的权力。铲除由于官员过大的权力、民众缺乏保障的权利所致的腐败滋生的土壤。
中国的腐败问题,不能只靠纪律来解决。腐败发展到现在,已经演变成影响中国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必须下大力气才能解决。腐败是权力的伴生物,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是解决不了腐败问题的。解决腐败问题只能通过用制度制约权力的途径,使官员不能随意使用权力,使官员没有机会利用权力牟取私利。腐败问题发展到今天这样严重的程度,就是因为我们没能建立起有效的制约权力的制度,权力的运行缺乏规范性,使以权谋私可以轻易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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