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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研究——一个历史考察和对比分析的手法/高武平(7)
再者就是按法律的规定进行上访。这是一种成本较高的方式,因为当事人要自己付出上访所需的费用,而且要寻找政府违法行政的材料。对于为了规范信访的行为,促使信访问题得到圆满地解决,国务院出台了《信访工作条例》,各省也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中央还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诸如“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以及“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来促使地方领导重视并解决民众的信访问题,应该说这些措施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的运作中,各级地方官员为了博取上级政府的好感,减轻来自上层的压力,营造一种政通人和的虚假政绩,往往不是解决信访的问题,而是采取捂着、盖着,大量的问题还是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前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2003年接受新华社《半月谈》杂志采访时谈到信访时说过:“80%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但地方政府却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这就迫使了民众只能向更高层的政府直至党中央、国务院反映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造成大量信访事件出现的责任主要不在上访的群众,而是在于某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因为群众面临的具体问题未能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才造成大量的群众越级上访、京访。[11]地方政府对人民群众利益的这种极端漠视,与我们当前所大力提倡的“群众利益无小事”格格不入,也无法体现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最后是到当地或者上一级纪委监察部门去举报相关违法人员。相当多的违法行政都是跟腐败行为相关联,如有关国企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上访。这种方式成本相当之高,而且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一般的民众很难得到有关官员腐败的信息,而且举报之后可能会遭受被举报人员的报复陷害(郭光允一案即是最好的说明)。然而这一方式在现实中的效果并不明显。我国的地方纪委、监察系统归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这就导致了现有的地方纪委监察系统很难对同级政府机关进行监督,即便是对下一级的监督也往往遭到同级政府领导的干涉。我们也发现现有的大部分厅局级干部涉案案件都是中纪委的介入才得以处理的,而省级纪委基本上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在前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一案就可以看出,当地的纪委部门因为受制于当时的省领导无法进行监督查处)。
在上述诸多救济方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时,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越来越多的民众就只能选择踏上到北京去,到中央一级的部门甚至党中央、国务院去“告状”或者“要说法”。也正是如上种种的理由决定了信访制度在时下中国存在的合理性,也决定了越访、京访的现象必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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