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刘莉(7)
所以笔者认为法定资本制度不足不在于定位有误,不能人云亦云要符合我国的国情,笔者建议在法定资本制度下采取一个过度,进一步改善信用缺失问题,构筑新型的资本制度。
(二)建议采用认缴制
实缴资本是指实收资本,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采用的是认缴制,即认购股本分期缴纳,不需要一次性实缴。这里注册资本是发行资本,不是授权资本,要求公司注册时发行资本必须和注册资本一致,允许限期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这一规定应适用有限和股份有限公司,在限期缴纳时间内不得享受全部的股东权利,自益权受限。未缴足注册金不允许享受利润分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购买国有产权的,未缴足之前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这并不与法定资本制度相矛盾。限期不缴,公司在保护公司人格的同时,公司有权利令该认购人实缴,并承担资金不足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由章程中约定,也可对其他股东进行担保。另外对于认缴制所带来的资金不足情况,公司股东应有公示义务,必须在章程中注明。相应配套的是认缴制每期上缴的出资额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师按期验资以确定资金到位,之后进行工商登记的公示。如果限期没有足额缴纳且注册资本达不到最低的限额,工商行政部门有权缴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如果注册资本达到最低限额按期缴付权利的行使人只能是公司或股东主张。认缴制实施时可以延续原有的股东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对于认缴不实或没有认缴的对债权人在补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实缴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完全保护债权人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说这种认缴制符合我国出资人的经济现况,促进原始积累体现出资人利益最大化。
(三)降低注册资本额
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确定理论界有两种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是避免发起人任意凑集,以体现资合为主导的公司不易造成滥设,在公司经营期间由于经济发展和货币贬值的情况出现资本额还应该上调。否定说法是公司的经营规模或资本多寡与资本能够保值无必然联系,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规模由发起人决定,法律强制性规定易造成设立程序违法。笔者赞同否定说,公司设立时的资本额只是一个历史性的数字,资信能力和公司发展决不在于此静态资本,再严格的注册资本投入一样会出现信用危机。高额资本额超越许多中国公民的投资能力,试计算一个中国公民在没有开公司之前按正常工资收入计算,如果全部积攒也需要工作十年到二十年时间才可能达到一般公司的设立标准,现在黑龙江省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6900元,广州、上海等地近3万元,这些数字说明公司法的规定将排斥很多人公司经营的欲望,并将一些有经营头脑和能力的人拒之公司之外。是的不可否认现今个体工商户的存在能够为这些人敞开大门,容纳他们施展拳脚,但这必竟是中国的一个特色,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或政策上的不完善时期产生的,对于商主体规范的一个过度,个体工商户不便于管理无论从税务征求、纳税核定以及工商管理上均是一个雏形是一个不成熟的产物,商主体中个体工商户不可能永远存在必须由公司加以规范并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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