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赖利益保护、例外及当事人更换——刍议对“方舟旅行社”诉“东方航空公司”一案引发的思考/刘江(8)
[15] 笔者注:本文旨在讨论引起当事人变更的一种情形,即当事人的不适格,不考虑其他诸如当事人死亡所引起的变更、诉讼中的权利转让等情形。
[16] 参见[美]约翰·密尔著:《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2页。
[17] 周国平著:《哲理美文》“思想”一文。
[18]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72、73页。
[19] 田平安、丁学军《外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变更》,《外国法学研究》1985年
[20]转引自王强义:《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法学》1992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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