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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改革审判主体及其对民事诉讼的影响——畅想法官精英化/刘江(11)
4、 法官精英化有利于使诉讼经济。
粗看这个论断好象是不成立的,显然法官的待遇就必须马上提高了,法官精英化需要制度性成本。法官高薪制的直接结果就是纳税人要多掏钱了,诉讼费用也会水涨船高。这算的只是小帐,根据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的观点,审判活动中的经济耗费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于法院作出了错误的裁判而带来的“错误耗费”(error costs),二是在法院进行审判、制作判决过程中直接产生的耗费,简称为“直接耗费”(direct costs)。审判活动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程序运作过程中的这种“错误耗费”和“直接耗费”。[34]精英法官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素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可能犯的错误,即使案件的客观真实无法凭人力达到,至少法律真实将可以获得。这样一来,“错误耗费”将有望大幅降低。如上面已分析过,确定判决的既判力若能得到维护和尊重(即减少了当事人的上诉、再审),法院判决可以得到有效执行,那么诉讼的“直接耗费”也将大大降低。
此外,法官精英化会导致合议制的衰微(具体原由下文将深入分析),即法官群体总人数将将减少,那么所需供养他们的财政支出也将锐减。以下这个数据是很好的证明:“我国法官无论是绝对人数还是按人口比例都比其他国家要高,但人均受理的案件则比其他国家要低的多,我国1996年的人均办案数约为21件,1998年约为34.5件,而美国法官每年的平均办案数大约在300—400件左右,比我国法官的办案数高出10—15倍。” [35]因为支付给精英法官的“高薪”不必要达到现在大众法官薪水的10—15倍,所以这种改革是经济的,也是有效益的。另外,法官精英化还会为一国司法制度增添声誉,昭示国家对法律主体权利的维护和尊重,间接促进国际信任[37]和交往,产生出巨大的文化、经济、政治上的无形收益。如此算来,法官精英化的收益远大于成本支出,是一种经得起时间博弈的最优制度选择。
5、 法官精英化会导致合议制的衰微。
法官精英化会导致合议制的衰微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美国,合议处理的案件只占案件总数的10%以下。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合议制的适用范围均不断缩减。”[36]那么这种现象的背后蕴藏着什么原因呢?笔者试图运用“语境论”来分析法官精英化与合议制式微的关系。语境论告诉我们一种制度的存在必有其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不能把这种正当性绝对化,而应该从历史的场域来考察它。简单概述我国广泛采用合议制度的主要原因是:(1)合议制与司法民主的要求一致;(2)合议制这种集体决策机制可以弥补个体决策的局限和缺陷,保证办案质量,因为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是我们的现实;(3)合议制有利于内部监督,提高司法腐败成本,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4)降低个体决策者因决策而产生的职业风险。可以认为,合议制盛行是在形式主义民主盛行、法官素质不高、法院受案数不多等计划经济背景下的产物。而随着市场主义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的经济意识提高,权利意识萌芽,社会关系的复杂,我们正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演进,法院的受案数也飚升。既然合议制赖以存续的社会条件以发生了重大变化后,原本具有正当性的制度正逐渐失去其正当性而催生改革之必要。事实上合议制正在逐渐显现其主要弊端:(1)合议制“形合实独”,受制于部分法官“话语权”的衰弱以及制度设计上的原因导致的合议庭裁判权的不稳定。合议庭之上还有业务庭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和审委会,他们都可能会夺走合议庭的裁判权;(2)合议制这种集体决策机制具有低效率、高消耗的弊端;(3)合议制不利于裁判责任的有效落实,法官个体的责任感降低。可见,合议制弊端事实上消磨了合议制的优点,使本来选择合议制的理由退化为“可能性”,经不起现实的考问。而为精英法官量身定做的独任制,同样能通过程序来有效保障诉讼的民主参与、抑制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最终作出公正合理的智慧判决,即同样具有合议制的优点但还有司法效益的好品质。所以法官精英化会导致合议制的衰微是一个必然的也是合理的结果。当然,笔者也不是完全否定合议制的价值,有些使精英法官也感困惑的疑难案件,仍需要精英的聚会,只是这种情况只占很少数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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