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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改革审判主体及其对民事诉讼的影响——畅想法官精英化/刘江(12)

结语
综上,要推进我国民事审判改革,应从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着手,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一支精英法官把守的司法系统,是人们对社会公正、正义得以兑现的最后一家银行。司法的正义是社会的最后正义。正义的守护者无疑当是法律的精英,他们要超脱于社会,摆脱政治等社会利益团体的影响,甚至能解决政治纠纷。只有精英团体才能担负这个重任。“我国正处于一个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伟大的改革时代,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沉寂和谐的静态农业社会模式已被动态的、喧嚣的工业社会所取代,人与人之间基于血缘地缘的传统身份关系正让位于基于利益而联系的现代交往关系。在这种交往关系中,因利益多元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大量发生,作为法治国家中实现权利的最终和最重要救济手段的司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社会治理过程对司法作用的仰赖也空前增强。” [38]在市场经济需要高度发展的今天,随着社会转型、经济活动,尤其是跨国贸易的开展,经济全球化必然会使社会纠纷激增,如果民事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对内会激发社会矛盾、阶级冲突,导致社会动荡,影响社会的安定,对外产生国际争端,甚至引发政治危机。“法院不受尊重,国家走向衰亡。”也许一种根本解决之道就是司法机制的完善,以消解社会不满,其中尤以民诉的完善为标志。“可以说,法官的精英化程度是我国司法改革能否取得理想成效的决定性因素,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39]
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最近比较平静,“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 [40]但我仍希望,平静之下是在孕育一个新的改革,现在的平静是对已有改革的总结和反思,并对将来的改革运筹帷幄,准备条件。作为学习法律的我总想发现一剂有益于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良方,虽然内心深处仍然十分犹豫。因为制度构建与建筑大厦不同,前者谁也无法设计出蓝图然后确保实施中不走样,改革中丢失掉的和被添加的东西都难以预计。这里也存在着法治的建构论与本土资源论的纷争。此外,对审判权行使主体的改革会影响许多利益团体的既得利益,所以改革的难度和阻力可以想象。笔者姑且初生牛犊,大言不惭一番,也算是无知者无畏了。
注:
*[美] 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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