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改革审判主体及其对民事诉讼的影响——畅想法官精英化/刘江(15)
[30] 夏勇 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15页。
[31]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第59页。
[32] 江伟 主编《民事诉讼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第73页。
[33] 同上。
[34] 陈瑞华: 《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载于《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35]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7页。
[36] 左卫民 汤火箭 吴卫军著《合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页。
[37] 笔者注:出于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比如许多废除死刑的西方国家,都不愿意同我国签订有关引渡的国际条约。我国只同很少的国家间有引渡条约。这种国际间的不信任造成的司法上的不协作,对我们很不利。司法问题容易被人利用而产生政治问题。
[38] 夏锦文: 《法官精英化与法学继续教育》,载于《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
[39] 同上。
[40]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
http://www.findlaw.cn/lawschool/html/2004-3-12/2004312113344.htm
附表:
国家 美国 英国 德国 法国 日本 中国
法官数/人 30888 3170 20999 4900 2899 25万多
法官数/百万人 116 61 26 84 57 180
附图来源于:邓小刚:《法官与司法效率》,载于《行政与法》,2003年3月。
刘江:superlj1949@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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