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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俄罗斯军人保险制度的特点/田胜利
略论俄罗斯军人保险制度的特点

田胜利

苏联解体俄军建立后,为了稳定军队,加强对军队的社会保护,提高其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俄罗斯政府除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军人社会保护及优惠措施等法令外,俄军还大力开发军事保险业,作为政府财力的一项补充措施,以改善军人待遇。军人保险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在弥补官方对军人社会保护以及补偿经济的不足,特别是为遭遇意外情况的军人及其家庭解除燃眉之急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

一、在产生发展上,俄罗斯军人保险制度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
俄罗斯的保险起源于前苏联时期,但是真正得到发展和完善是在1992年年底以后。由于俄军从东欧和邻近国家(独联体国家)大规模撤军,数十万军人及其家属成了无家可归者;苏军肢解后仍然在独联体国家服役的大批俄罗斯军人的处境更加困难,特别是前几年在独联体范围内出现了近200个局势紧张的热点,军人伤亡人数日益增多,使俄军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显得更加迫切。为此,俄总统于1993年1月22日颁布的《军人地位法》明确规定要对军人进行人身保险。而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转轨,在军人的社会保护措施中引进竞争机制则为军事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天地。俄罗斯政府于1992年颁布了一项“任何合法的公司有权从事保险业务,国家不再实行垄断”的《保险法》以后,俄罗斯国内出现了一系列大大小小专门承揽军人保险业务的公司,其中较有影响的有“军事保险公司”、“俄罗斯运输保险公司”、“航空航天保险公司”、“军官保险公司”等,此外,一些国外财团和保险公司如欧洲开发银行、英国的威力斯航空保险公司和芬兰保险公司也准备加入俄罗斯军队保险业。
根据俄罗斯《军人地位法》的规定,当时的俄国防部长格拉乔夫于1993年2月9日发布了由国家对军人实行强制性人身保险的第55号命令。1993年5月6日,俄国防部长又发布了关于向实行强制性保险的军人支付一次性保险金程序的第246号命令以及实行该项命令的细则。至此,俄罗斯已经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军人保险体系。

二、在组织模式上,俄罗斯军人保险以政府组织型为主
政府组织型保险又叫国家强制性人身保险。所谓国家强制保险就是由政府拨款,从国防预算中统一为每一个现役军人(含合同制军人和应召参加军事训练的公民)支付保险金,军人在执行公务中或者在服役期间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可得到一次性的保险赔偿。在国防部长的命令中对保金的支付程序、理赔手续、赔偿金额都做了具体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军人在执行军事勤务中牺牲和死亡或者退出现役一年内(包括结束集训)因为服役积劳成疾或服役时受外伤、震伤而死亡者,其亲属和赡养者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相当于军人120个月工资的保险金;对在执行服役义务期间受外伤、震伤和患病而不能继续服役的军人可以得到相当于本人60个月薪金的一次性保险赔偿。对服义务兵役的军人和应召参加军事集训者,其一次性赔偿金的计算以其牺牲和受伤之日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额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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