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诚信建设”的思考/傅孙满(3)
(四)要有一套只服从法律的司法体系。所有的制度性秩序,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秩序,因为法律秩序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有什么样的法律秩序就有什么样的诚信秩序,遵守法律就是遵循诚信,诚信建设最终的保障就是法律。而法律自身的保障则需要实现司法独立,这样才能保证各种制度性秩序的遵守在司法中得到检验和落实。从我国的实践看,目前我们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是司法机关严重依赖各级党政机关而无法独立,这就造成各种制度性秩序失去最终的,最有力的保障——法律保障。因此,诚信建设呼唤建立一套独立运行的司法体系,这样的体系的最根本特征是:它只服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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