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契约的新约与旧约/蓑笠翁(4)
而楼书给人的印象常常是:几张从外国广告上扒下来的白领生活照片或几张农村来的保安巡逻照片。
房地产项目的广告当然少不了专业人士们的参与和品评。有些非房地产专家的专业人士们(比如律师/学者)在与媒体合作中,似乎渐渐找到了一度失落的话语权,虽然瓦解了以往媒体的单一话语,却不能逃脱被塑造成伪权威的命运。于是,消费者们的企盼是在天上,但双脚却只能踏在地面。
而房地产商们更是喜欢在各种媒体上聚集一堂,海阔天空;三山五岳,高谈阔论。其实在亚当·斯密的时代就可以见到这种现象了,他刻薄的说到:“进行同一种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这里引用这种说法有打击面太大的嫌疑,但是大家的直观感觉往往是不会错的,那就是台下的人听不明白台上的人说了些什么,“喋喋不休的谈论自己,也可以是一种隐身手段”。(尼采,《善恶的彼岸》)其实,在媒体不辞辛苦地做‘份外’的工作时候,到底是为了‘有利于京城百姓的置业参考’,还是眼盯着房地产商们手中巨额广告费?答案不言自明。有线电视的房地产新闻报道,有时对消费者们而言,更象是一种集体惩罚。
“没有信赖,资本市场不可能发展起来,劳动力市场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一个社会里企业的规模是由这个社会的信赖度决定的,而信赖度又是由法律决定的,我信赖你,不是因为你是好人,而是因为你骗我,会受到更大的的惩罚。” (张维迎,《什么阻碍中国企业的进步》)-------广告的真实性应当引起广告发布者的切切实的重视!
现象六:买卖契约中的条款
“法律条文有限,社会事实无穷。”(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如果说房地产商借助房产模型、楼书等诸多手段在消费者们心中描绘了一个梦想,那么契约则是让“美梦成真”的保障机制。没有“白纸黑字”的书面约定,一切美梦都有可能化为泡影。
(1)房地产商虽然必须采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的统一合同文本,但消费者签署时,很多空白条款(双方协商)部分已经固定内容,而且不能修改,补充条款,消费者只有签字的“权利”;
(2)房地产商违约的赔偿损失过低,有时远低于“补偿”的标准,对消费者的约束明显比房地产商严格;
(3)随意对“不可抗力”的条款进行扩大化解释,例如;“因为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变动”、“是指但不限于房地产商不能预见的原因”、“高考”、“非典”等等,过于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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