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契约的新约与旧约/蓑笠翁(5)
(4)交房条件约定不清,房产使用情况不明;
(5)物业服务、车位收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一般消费者对此种条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虽知其存在,但因此种契约条款甚冗长,且以细小字体写成,不易阅读;或虽加阅读,因文义艰涩,难以理解其真义;且纵能理解其真义,知悉对己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拒绝间加以选择。”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房地产行业提供的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一种在行政权力或自己给自己立法的方式下排斥竞争者进入的垄断型商品。房产,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一般消费者可以拒绝这类显失公平的契约,可以拒绝质量低劣的房产,但消费者都无法拒绝正常的社会生活!
土地和女人一样,都存在过度开发的弊病,所以人们感慨处女和处女地越来越难找了。“得形势之地,有死生之势”,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造成了政府对土地的严格管制,更为垄断创造了条件,房地产市场体系垄断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社会力量对比愈加不均衡,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对消费者而言,垄断使其选择自由更为减少,不得不接受少数垄断企业提供的不公平的商品和服务。每当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时,总是会有“执法力度不足”之类的套话,这种不得要领的搪塞,关键在于,政府是否真正清楚它自己的管理目标。政府对企业的扶持一直就没有停止过,也一直没有成功过。政府如果积极参与资源分配,企业的行为就会扭曲,因为它们首先要讨好的不是消费者,而是官员,是控制资源的人。(摘取,方流芳语)窃以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发展和进步,虽然也会表现于原子弹,黄金或发胖的身体,但根本的表现却在文化、思想创新、和制度合理上。
结语:阿拉伯的凤凰
好的房产到底在哪里?真的象阿方索唱的那样:“如同阿拉伯的凤凰,大家都说它确实存在,它在哪里却无人知晓”
什么是的契约本质?契约本质在于给予消费者以稳定预期。但房地产行业的难点不在于契约,而在契约外的事情上,而这些契约之外的事情也不是房地产商们能通吃包办的。
总之,“在一个资源缺乏的世界,卖者和买者之间必然产生有意识的彼此对抗。这种对抗以‘幸存者法则’形式选择最优的卖者和买者,因而促进了资源有效配置,并以较低价格为消费者提供较多产品,主要就是竞争对效率与福利的贡献,也是被选择作为政策目标的理由所在。相反,以‘消除对抗’为根本特征(尽管起初的手段可能是对抗性)的垄断,自然成了竞争的天敌,也是反垄断政策与法律存在的基础依据”。(徐士英《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论文集,119-126)------善心往往并不产生善果,一位母亲扶持婴儿,一定要注意适时和适度,因为过度的扶持会使被扶持者在该自立行走时仍离不开扶持。这是通常的道理,但由智者组成的政府却往往愚于理解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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