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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契约的新约与旧约/蓑笠翁(6)

契约,预示着一种可能性,却远离着那个终极的完成,它在此时此刻,富有韵味的些许变化,也许正是这个民族,挣扎前进的缩影……


附后记:“合同”和“契约”的辨析,《法边馀墨》,贺卫方
“契约”与“合同”都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术语,但是在传统中国它们却并不是一回事……为了取信和对质,便在分别写有全部契文的左右两契并合处大书一个“同”字。遇有争议,便将两契相合,“同”字齐合,则属原契无疑。后来又索性将“合同”两字并书,两契之上各有两字之一半,“合同”之谓,由是而来……南北朝以后,由立契人署名画押的单契又逐渐取代合同契约,因而“合同”一词也逐渐退出了契约领域,变得只有历史学和考古学上的意义了……
合同只是契约形式的一种,严格的说,它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犹如今天的押缝标志,它本身并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迄止1949年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无论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是学者写作,大都使用“契约”一词……
为什么一定要用“合同”来取代“契约”呢?可能的原因大约有两个方面,一是废除“旧法统”的影响,“契约”作为旧法术语而遭到冷落;一是社会制度与经济制度变化的影响。计划经济实施后,企业间就原料与产品的提供所订立的协议已不再是获取利润的工具,而是完成国家经济计划以及党所倡导的社会发展目标的手段。含义既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实在不应该继续使用从前的名称,因此便以“合同”取而代之……
第一, 从词语结构上看,“契约”是复合同义词,即由“契”与“约”两个同义名词合并而成;组合之后,意义不变。而“合同”一词却是动宾结构,即由动词“合”与宾语“同”组合而成,它表示的是一个过程……
第二, “合同”之称在于实际使用中很不经济。由于“契约”是同义合成词,所以在许多情况下可以简称为“约”,而合同却不能作类似的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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