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张雨林(11)
四、网络拍卖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长期以来,关于网络拍卖究竟适用什么法律,社会一直在探讨,这其中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问题、网络拍卖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网络拍卖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等。上文中已经解决了网络拍卖的主体、网络拍卖的性质及网络拍卖的法律关系等涉及到网络拍卖法律适用的关键性问题,那么现在可以对网络拍卖中产生的问题的法律适用做出一些探讨。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问题分析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平台服务本质上是在线交易服务,属于网络服务中的特殊类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属于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提供商(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Provider),即ICSP。它的服务内容是不同于一般的ISP或ICP,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地位如何定义,目前仍是个模糊的概念。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商事主体,在其商行为中应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这里试着做如下探讨。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有: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交易平台上的卖方发布的虚假信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交易平台上交易的违法性商品或禁卖品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而在买卖双方产生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交易平台系统的提供者经常会遇到这样几个问题:1、买方收到的商品与卖方在平台展示的不符或交易遭到欺诈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2、买方在支付货款后,卖方不见踪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对这四个问题进行探讨之前,必须先了解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ICSP,对哪些情况不承担责任,现今在我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审判实践中大都认为: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ICSP对其网站上他人发布的信息不承担责任,因为其本身并不参与信息的发布,只是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一般情况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是: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引起侵权或违法,由信息发布人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只对其知道信息侵权或违法、被告知信息侵权或违法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交易平台上的卖方发布的虚假信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里的虚假信息指的是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展示商品的实际信息不符,具体指商品的合格证、商标、原产地证明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能在其能够控制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对于商品提供商所发布的虚假信息如果无法控制,那么就无法对虚假信息的内容进行实质的审查。那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时,对商品提供商提供的需要发布的信息不进行篡改,依据其原文内容进行发布,就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交易平台中发布的商品信息内容与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信息内容有差异,致使供应商、买方达成买卖合同后发生争议,那么商品供应商和买方都可以依据与平台提供商的平台使用协议或约定,要求平台提供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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