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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张雨林(1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交易平台上交易的违法性商品或禁卖品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其向商品提供商提供服务时,因其地位和能力的限制,是无法对每件交易商品的合法性都进行监督。但如果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其平台上交易的商品是违法或禁卖的而不干涉该商品交易,应当知道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从商品信息中或其他途径可以得知该商品是违法或禁卖的,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买方收到的商品与卖方在平台展示的不符(假冒、劣质商品或质量与描述不符)或交易遭到欺诈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当买方遇到这样的事情后,如果要求平台提供商进行赔偿,这明显是不利于网络拍卖事业发展的,因为平台提供商是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更没有权利对平台上交易的所有商品的来源、合法性、质量等进行检查,也不可能对所有商品提供商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但是,如果平台提供商在审查商家(企业)或店铺经营者开设店铺时所提供的资料(如主体资格证明、经营商品的合法证明等)的真实性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审查不严格而令买方因善意信赖该商家(企业)或店铺经营者遭受侵权,此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责任。在交易出现纠纷后,平台服务商有义务向被侵权方提供侵权人的真实信息。
买方在支付货款后,卖方不见踪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样的情况主要发生在C2C交易中,除非有证据证明平台提供商参与了这种欺诈,否则平台提供商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只有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及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现今大部分网络拍卖网站已经开始采取实名认证制度(实行信用卡和身份证两种认证),这种欺诈将会大幅度的减少。

(二)网络拍卖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三(五)中提到网络拍卖中,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商品买卖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大致如下:1、在网络拍卖采用竞价式交易的类型中,卖方在网络服务商的交易平台上登陆商品、发布商品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竞买底价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网站会员(用户)进入页面浏览商品,点击物品、进行投标,构成要约。在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前,虽然竞买人输入的竞买价格可以传输至商品提供商,但只要竞价截止时间没有终止,商品提供商就有权对该物品继续进行展示和销售,商品提供商此时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等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如果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最高应价者拥有对该商品的排他购买权。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即可视为商品提供商对最高应价者做出了承诺。而且在网络拍卖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特点:卖家可以在竞价过程中选择最合适的买家交易商品,买家的信用、所在地区、交易方式对交易成功与否有很大的影响。2、在其他类型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商品供应商已经在交易技术平台明确展示和具体标明了出售商品的价格,那么依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其构成了签订网络拍卖交易合同的要约,如果买方做出了回应并对其要约内容没有做出实质性变更,即视为承诺。当电子数据到达卖方时,电子买卖合同成立。当然,网络拍卖合同是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可撤消、效力待定等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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