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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张雨林(13)

(三)网络拍卖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
网络拍卖网上订立合同后,在线下(现实空间)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商品提供商违约:未按合同中承诺的期限交付商品、实际交易的商品与网上展示的商品不相符或商品质量有问题,甚至根本不将商品寄出以骗取物款等行为。买方也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如拒绝商品货款等。因为网络拍卖的买卖合同是在虚拟空间中成立的,所以有关商品的质量问题,是很难具体约定和审查的,这就很容易引起纠纷。网络拍卖合同是属于商品买卖合同,其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因为网络拍卖背景环境的特殊性,所以就决定了在不同的交易主体间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
在网络拍卖交易中,商品提供商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商家(企业)用户,一类是个人用户。在B2C模式下,商品提供商为商家(企业),买方遭遇欺诈或商品存在问题时,其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或《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寻求法律救济。在C2C模式下,商品提供商为个人,买方遭遇欺诈或商品存在问题时,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解决纠纷。但在两种情况中,因为网络拍卖交易合同的本质是商品买卖合同,所以解决纠纷的最基本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尊重。另外提出一点: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其经营过程中,给用户提供的服务侵犯了该用户的合法权益,用户可以选择《消费者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网络拍卖交易纠纷解决中,合同成立地点与合同纠纷管辖存在直接的联系,这也就导致网络纠纷管辖权问题成为一大难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取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得出,我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权大致为:1、被告所在地。2、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约定的与该合同相关的某些地点。网络拍卖交易纠纷中,当事人很可能无法得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真实住所地,标的物交付也往往以邮寄为主要方式。这就给纠纷的解决和纠纷的管辖带来一定困难。如果涉及到跨国交易,产生的纠纷将更难解决。网络拍卖如果产生涉外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243条和238条,具体可以做出以下解释:因网络拍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该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网络拍卖合同签订地、网络拍卖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我国已缔结或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应依照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确定对涉外网络拍卖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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