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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张雨林(7)
(4)一口价
一口价指在交易前卖家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价格,让买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交易完成后,买家根据卖家预先设定好的价格(即一口价)进行付款。如果卖家出售数量是大于一的多数商品,则交易将持续到买家以一口价购完全部商品或在线时间(竞价截止时间)结束。一般在网络拍卖的实际运用中,一口价的买卖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其他交易类型(如网络英式拍卖)一起使用。

(二)认为网络拍卖是传统拍卖的原因分析
引起网络拍卖的具体法律适用探讨和争论的关键是:网络拍卖中最主要、最基本的网络英式拍卖、网络荷兰式拍卖这两种类型(交易方式)及其表现的竞价形式和传统拍卖中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所采取的竞价形式极为相似,据此有人认为这两种网络交易方式只是传统拍卖在网络中的简单翻版,进而认为网络拍卖的所有的类型(交易方式)都应属于传统拍卖的变种——网络拍卖的本质就是传统拍卖,其交易过程和产生的纠纷都应该适用《拍卖法》。这种观点的产生是基于网络英(荷)式拍卖和英(荷)式拍卖的相同点,两者之间的相同点表现为:1、以竞价机制为核心。在交易过程中,物品的价格是由卖方先设定好价格(起始价、底价),由买方通过不断出价达到最终价格,如果这个最终价格不低于卖方交易前确定的保留价(即底价),交易成交。2、采取公开的方式。交易过程采取了公开进行的方式,以便更多的人参与交易,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3、最高应价者获得物品。交易过程中,竞价分为加价、减价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是由拍卖人公布一个起始价,然后买方依次进行加价(减价),最高应价者取得物品。
从网络英(荷)式拍卖和英(荷)式拍卖的相同点可以看出:简单的认为网络拍卖本质上就是传统拍卖的网络版的根本在于这两者都采取了表现形式相同的价格竞争机制。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特点就是:公开竞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我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据此,有人认为: 由此可见,无论以何种名义出现,这种网上竞买就是一种拍卖活动,利用网络进行只是拍卖活动的载体改变,但不改变拍卖活动的本质特性。《拍卖法》第三条把拍卖的本质定义为:公开竞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这就成为认定网络拍卖就是传统拍卖的根本原因。而事实上网络拍卖和传统拍卖的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三)网络拍卖中的竞价买卖是否就是拍卖
在网络拍卖中,某些交易方式(网络英、荷式拍卖)采取的的确是公开竞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的竞价买卖方式,即竞价买卖。而根据《拍卖法》第三条:拍卖就是公开竞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的竞价买卖方式。由三(二)得出:因为网络拍卖中,有一些交易类型采用了竞价买卖这种价格竞争机制,所以有人就认为网络拍卖是传统拍卖。这表明,在有些人的观点中认为只要采取了竞价买卖这种价格竞争机制进行交易的方式,就属于拍卖。那么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是否所有采用了竞价买卖的交易方式都属于拍卖呢?对这一问题做出回答,不仅仅要理解《拍卖法》中对拍卖的解释和规定,更要联系实际情况来解决这一问题。现列举两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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