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张雨林(8)
例1、某电视台为了给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在其某一栏目的节目中,邀请一些嘉宾和观众现场进行竞价买卖(这一交易方式容易让人想起某奥运会冠军委托某拍卖公司拍卖其奥运金牌的“公益拍卖”):嘉宾当场将物品的来历和价值等告诉现场观众,然后交给主持人,由主持人在现场观众中进行展示,然后请出预先邀请的某拍卖公司的拍卖师当场公开竞价交易,交易后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例2、某商家为出售自己的商品,租用某场地搭建一平台进行展销,其销售过程中,商家将其商品进行展示后,采取公开竞价买卖方式对其商品进行买卖,物归最高应价者。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
对例1这一过程进行分析:现场嘉宾将物品交给电视台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委托行为,委托电视对其物品进行交易。现场观众成为了竞买人。电视台在其中充当了拍卖人的角色。在达成交易后,“拍卖”所得款项由电视台直接捐献给公益事业。然而,电视台无法作为拍卖人,其不具有拍卖的主体资格。且在《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中,拍卖人应当在经过严格的程序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于拍卖日七日前进行拍卖公告与展示。在这一竞价买卖活动中,没有传统拍卖中应有的委托程序、公告与展示程序及佣金的支付,所有的委托、公告、展示等程序都是在录制现场完成,竞价买卖活动本质上更像是电视台为提高收视率和宣传公益事业而制作的一个特殊的节目。
在例2中,商家销售商品的全过程大致是如此:商家先将很多商品展示在台上,其工作人员站在台上,对即将交易的其中某件商品进行介绍,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等。然后这位工作人员就开始对商品进行“拍卖”——竞价买卖(一般情况下,“拍卖”是不设底价,起始价只为一元)。这时在场的观众中某些人开始应价,这些人就成为“竞买人”,竞买人”通过不断出价达到最终价格,最高应价者就是“买受人”。最后,“买受人”当场向商家的工作人员付款,取得商品及商品的所有权。不难看出,在商品交易的全过程中,商家工作人员扮演了“拍卖”中“拍卖师”的角色。用《拍卖法》的相关概念对这种交易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商家既是“委托人”又是“拍卖人”,拍卖标的是商家的商品,现场有购买意图的观众成为了竞买人。这种交易方式在一定的程度上与网络拍卖有相似点:在网络拍卖中,“委托人”和“拍卖人”也同为一人,即卖方。拍卖标的也为卖方的物品。
根据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得出:竞价买卖并不一定是拍卖。上述两个例子中的交易活动是为了适应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某些特殊的情况而采取了竞价买卖这种价格竞争机制。同样,网络拍卖中的公开竞价买卖(如:网络英、荷式拍卖)正是为了适应虚拟空间(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而利用了价格竞争机制这一方式进行的在线交易,而网络拍卖中的其他类型也是为了适应虚拟空间(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在线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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