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张雨林(9)
(四)网络拍卖和传统拍卖的区别
网络拍卖的类型有很多种,其交易活动本身与《拍卖法》中对拍卖活动所作的规定是有很大区别的。不可以仅仅根据《拍卖法》第三条关于传统拍卖的定义对网络拍卖加以评价,不可以据此就认定网络拍卖是传统拍卖。依据《拍卖法》的具体规定,对网络拍卖交易和传统拍卖交易可以做出以下区别:
1、拍卖标的。(1)拍卖标的权属不同:传统拍卖中,拍卖物品为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处分的物品。其中,依法处分的物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没收的物品或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网络拍卖中,拍卖物品一般为“委托人”(即卖方)所有。(2)拍卖标的范围不同:传统拍卖中,拍品一般局限于价值昂贵的物品,种类有限。虽然现在出现了民品拍卖,但它的种类也是有局限性的;网络拍卖物品的范围广泛,价格从几元到万元。物品小到玩具,大到汽车,种类极其繁多。
2、拍卖人。传统拍卖中,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设立拍卖企业必须具备《拍卖法》规定的六个条件③。拍卖活动应当有拍卖师主持,拍卖师的资格取得也有严格的规定;网络拍卖中,“拍卖人”和“委托人”同为卖方,“拍卖师”被网络技术平台的交易程序所代替。
3、拍卖程序。传统拍卖中,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都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与规定。拍卖人对委托人身份、拍卖标的不仅有审查的义务,也有审查的权利;网络拍卖中,没有传统拍卖意义上的委托、公告与展示,其所有交易过程都按照技术平台预先设计的程序进行。因网络交易的环境和交易中卖方在交易中所处地位的特殊性,技术平台的提供者无法准确的审查卖方身份和物品的真实性。
4、法律责任。传统拍卖中,拍卖全过程、拍卖活动产生的纠纷适用《拍卖法》;网络拍卖中,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及承担至今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5、其他。传统拍卖和网络拍卖还有着这样一些不同:交易的类型、参与交易活动的空间、交易活动结束的方式、活动的成本、中介机构的服务等。
(五)网络拍卖和传统拍卖中各方法律关系分析
传统拍卖中,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受托人的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拍卖活动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委托人和竞买人之间不直接发生关系;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处于缔约关系,拍卖人在缔约过程中和竞买人形成拍卖服务合同关系;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此过程中,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而拍卖人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的行为标志着委托合同的完成。即一个完整的拍卖合同应该由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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