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思考/姬永福(5)
(三)行诉附带民事的类型
在对上述两种类型的案件具体分析的基础上予以合理“扬弃”后,笔者试图进一步廓清行诉附带民事的适用范围,认为主要存在于下列案件中:
1,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但该行为却预决着当事人间的民事争议或对业已存在的民事争议产生法律上的影响。如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公证,证明行为等。
2,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机关已许可的某行为时,第三方认为该行政许可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要求发育附带解决民事争议。
3,受害人和受处罚人均对行政处罚不服而起诉并同时要求解决民事争议的。
参考文献
[1]本案详细情况参见王光辉整理《一个案件,八份判决》《中外法学》98年第二期
[2]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甘文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175页;
[4][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5年版;
[5]可参阅王名扬主编的:《外国行政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
[6]薛刚凌:《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法律科学》1998年第六期;
[7]杨伟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探略》《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8]李力:《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法学争鸣》2001年第5期;
[9]翟晓红,吕利秋:《行政诉讼不应附带民事诉讼》《法学》2001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姬永福(1980- ),男,西北政法学院03级诉讼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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