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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与英美法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齐汇(8)
1、为什么中国?
每每论及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就觉得作为中国法律人的一丝尴尬。面对着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我们却也将之视为一个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学研究不研究真正属于本民族的问题,而一味的强调“要与世界接轨”,开口闭口都是外国的理论和判决,不知这是悲哀还是所谓的“法学前沿”。作为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中国法学家,不论你是研究什么部门法的专家,首先注定将是一个比较法学家。中国的学生也已经逐渐的习惯遇见任何法学问题先看看美国人的做法,再看看德国人的做法、法国人的做法,有时间还要看看日本人的做法,最后剩下一些挤出来的时间看看中国几位学者的看法。而不幸的是,这几位大牌的中国学者又是“注定成为比较法学家”的学者,看来看去还是在谈英美德法日的问题。
我们必须关注我们自己。
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学说和判例,但是说明的对象应当是中国的问题。我们在借鉴外国的制度和理念时,应当考虑到中国人的感受,考虑到法意是否能安抚中国人的人心。苏力在《送法下乡》中曾经举过两个例子。他说:“假如我是一个胖子,我就一定不能选择适合林黛玉的服装;但是这里的前提就是知道自己胖。东施效颦的错误并不在于东施应不应该追求和学习别人的美,错误在于她不了解自己,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美”。 这两个例子很明显地说明了研究本土问题的重要性,我们应当在中国百姓的生活与经验中找寻正义的含义。
近年来,诉讼法方面的改革在很大的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的理论,其中也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突破。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不可回避的。本来就不丰满的诉讼程序一而再再而三的被简化,理由就在于德国的民事诉讼为了节约诉讼成本而简化了某些原有的程序,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因此为了适应这种国际化的趋势,我们的诉讼程序也应当简化。张卫平教授对于这种不考虑中国具体情况的做法予以了批判,并幽默地称之为“瘦子跟着胖子减肥”!
法律的移植需要付出成本,这种成本不仅仅体现在具体的制度移植过程之中,更大的成本是中国民众如何接受这种新的制度。目前,中国法学界无论是学者还是学生似乎都不屑于谈论有关中国的问题,觉得中国的问题并非正统的法学所关注的问题。这种思维的倾向在很大的程度上和范围里存在着,使得我们越来越偏离了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本旨。我们应当记住:任何国家的经验和知识都曾经是地方性的。从地方性到普遍性之间从来都没有而且永远也不会有一个截然的界限。 我们应当关注中国人生活中的事实和经验,我们不能成为“留声机”、“肉喇叭”,仅仅号召人们“信仰法律”,追随我们;我们应当有我们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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