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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与英美法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齐汇(9)
2、以刘涌案件为中心的展开
让我们来看看2003年底轰动全国的刘涌案件。 在刘涌案件中,一直以来自称为时代的解放者的法律人与民众站在了不同的立场之上。有些法律人甚至在各种网站上受到了来自民众的猛烈批评。我相信这些法律人在作出所谓的“专家意见书”的时候是善意的,他们希望通过他们的行动将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入到当今中国的司法审判之中,从而保障人权。我也相信他们并非“谁有钱就为谁说话”,他们的目的和追求是希望推动中国法治发展的。但是为什么老百姓对于这种做法不能理解?为什么一项在美国人看来优秀的制度在中国确遭到了冷遇?
在审判的过程中,刘涌的辩护律师指出公安机关在讯问刘涌的时候进行了刑讯逼供,因而刘涌在讯问过程中所供述的事实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的,是属于取证程序上的违法行为,这样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学家也参与到论战之中,希望并试图通过这一程序否定刘涌指使其手下程健实施杀人行为的事实。然而在中国民众面前这种努力最终以失败告终。按照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使真实,也无效。然而,这种理念毕竟是从美国社会的具体实践中产生出来的,而不属于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为习惯。在中国的民众看来,他们可以接受将那些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虚假证据予以排除,然而对于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真实证据老百姓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予以拥护的。在中国,人们关心的不是诉讼的程序是否合法,而是关注犯罪嫌疑人事实上有没有真正时事犯罪行为。在中国百姓的心中,从来不崇尚法律女神眼前那张正义的蒙眼布,而是赞美齐天大圣的“火眼金金”。中国人的习惯常常是强调案件处理过程中裁判者的明察秋毫,追求的是生活中实质的平等,而不是被蒙眼布遮盖后心安理得地将由金钱和社会地位所形成的不平等视为平等。“程序正义”在中国百姓看来重音应当放在正义上而并非程序。通过程序的束缚而放纵犯罪人将使法律人追逐的个人梦想得以实现的同时,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被其赖以生存的人民所抛弃。我们不能淡忘甚或忽略了: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外国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
3、何为出路?
制度的衍生是和其所规制时代的社会观念和民族情感相一致的,否则将有如艾利克森所说的那样,出现一个“法律更多而秩序更少的世界”。因此,当我们探询证据法的发展在中国社会的出路时,我们必须认真地对于中国民众的心理状况和观念发展方向进行详细而深入地考察。在证据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很值得研究和讨论的制度。在这一制度的背后蕴藏的是一对权利和权力的冲突。一方面国家要通过逮捕、讯问、开庭审理等一系列程序惩治犯罪人,保障受害者的权利,使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损害经过审判后得以抚平。另一方面,由于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导致在现代的刑事诉讼中,如何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成为世界范围内大家讨论的主要话题。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权衡,找到某个合理的结合点,是时代赋予我们当代法学人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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