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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银行”的实践与思考——兼对浙工大之江学院“道德银行”的个案分析/张维璋(10)
很多的伦理社会学研究表明:西方社会是既以个人,又以社会为本位的。而中国传统社会既不是以社会整体为本位,又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一方面会有梁启超、孙中山、梁漱溟等许多人批评中国人如“一盘散沙”“缺乏国家观念和团体精神”;另一方面又会有五四时期的许多人如陈独秀、吴虞等批评中国传统“压制和扼杀人的个性”。
一旦出现了这种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影响破坏了互相信任的关系,如果这种道德风险代价太高,没有一个机制来平滑它,那就是逆淘汰,是劣币驱逐良币,那么最后这个社会里都是坏人,那些稍微好点的人都生活不下去。这进一步说明了中国社会的道德的缺陷,不是缺乏“道德高尚人士”及“圣洁思想”,而是欠缺一种引领道德走向、规范社会道德的机制。一味的“道德呼号”,是传统的号召式教育,对于市场经济下的道德发展影响甚微。
其次我们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道德经济,“奉献回报激励机制”存在有其必要。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一种基于平等自由交换下的经济,这就表明,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道德的权利与义务、奉献与回报应该匹配。
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从经济学角度看,市场经济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从社会学角度看,市场经济是生产的社会化;而从伦理学角度看,市场经济是一种道德经济。从表面上观之,市场经济是一种物与物的关系,但它深层蕴含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与人的伦理关系,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引伸出加强道德建设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人们发现,在自私自利的动机下,“无形的手”和“无道德的市场”只会导致“经济失灵”。即使交易双方都遵守了法律,但由于其中一方不讲诚信,不讲道德都会导致交易失败和经济损失。在对“经济失灵”的调控中可以看到,道德力量的调节可以降低制裁和监督的费用,而通过法律和制度调节会增加交易成本。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企图把人的一切行为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中,是根本不可能的。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准则,确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可以有效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而道德建设本身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
而实际上,“奉献回报激励机制”古来有之。北宋时司马光曾说过,“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即是说,一个有德性的人,在与他人相处中,一方面能够“以善念存诸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另一方面,又能够“以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
又比如把“道德银行”叫做“功德簿”,“储蓄”之类的叫做“积德行善”,我们发现,这些概念在我们社会存在已经几千年了。只不过在相当的一段历史长河中,其间还掺杂了一些糟粕,比如因果报应,荫及子孙等等。可以发现,这些概念其实就是道德“可存可取”、“零存整取”的思想。钱物等物质资料是可以用来存取的(古代有仓库、典当行,现在有银行、股市等),基于上文“道德建设本身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结论,我们甚至可以说,不仅道德是可以存取的,而且是可以和货币进行某种意义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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