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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闹剧背后的反思:谁是真正的受害者?——关于张学英诉丁一案件的评述/齐汇(5)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你说的“法律公正”呢?
法律的公正首先应当是立法的公正。立法在成文法国家的法律活动之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其是对社会中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有时(并不一定)直接地影响着社会的整体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走势。中国法律的立法技术是值得怀疑的。虽然有的学者大力倡导法解释学 ,试图用解释的力量将法律规定中表面的不正义解释得正义。对于这种法解释学派,我本人抱有赞同的态度,因为发达的法解释学可以使得法学研究不断深入和细化,使我们真正看到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结构和矛盾,进而为以后的立法找到合理的路径。但是,单单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中国法治发展的核心问题,我们需要科学的立法。在世界各国的继承法中,中国的继承法对于遗嘱的限制是最为宽松的几个国家之一,这种宽松的立法常常打着自由、理性的旗号,显示只有这样的立法才是最科学、最能满足社会正义需求的立法。必须指出,我们许多法学家或知识者的思维习惯从五四之后似乎有了一个定式,认为法律规定越是自由,社会就越进步,人们获得的幸福就越多。这样的认识已经成为了一种知识分子的逻辑惯性,似乎没有给予最大限度的自由就是有瑕疵的甚至错误的立法。
就算在本案中,法官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将遗嘱中有效的内容全部判给了本案中的“二奶”,难道这样就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了?难道我们就真正的“法治”了一把?难道这样的做法就可以骄傲地称为体现了司法公正了?对以上的一连串疑问我抱有深刻的怀疑的立场。一个国家的法律――更具体的说是维护和捍卫法律的法律人――不顾社会百姓的呼声,一意孤行的按照并不科学也并不见得公正的法律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行为,遭受社会舆论谴责和不信任,难道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法治?难道这样生硬的套用《继承法》就在民众面前展现了一直骄傲并自视为领路人的法律人的光荣?难道这样的判决就使得他们“信仰法律”或“信法为真”?法律在民众的心中就这样子被“崇高”了一把,而崇高之后所带来是百姓对法治的不信任甚至是抛弃。这样的立法,以及立法后的司法过程虽然严格的遵循了法律的程序,但是从宏观的视角看来,我们自认为实现了“司法公正”的判决其实是失败了。套用《天下无贼》里黎叔的一句经典独白:法律人!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老百姓生气了,后果很严重!
反过来,这起案件的全过程是否就实现了社会正义呢?在我看来,非也。这样的判决和民众这样的反映在整个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其实是法治的倒退。在古代,法律的执行(这里的法律执行不包括法律的私人执行,仅仅就公权力介入的法律执行而言)是广场化的执行方式,“斩首示众”是古代刑罚常用的行刑方式,目的是为了警示和威吓准备犯罪和违法的人不要逾越雷池,也用来教育一般的百姓。后来随着文明社会的到来,司法的广场化逐渐的演变为司法的剧场化,审判和执行往往在密密至少是并不那么张显的环境下进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法官有一个清醒的头脑、一个安静的环境来审理案件,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而在本案中,法官的判决绕开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认定遗嘱无效的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官的职权,使得整个庭审过程成为法官的“个人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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