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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闹剧背后的反思:谁是真正的受害者?——关于张学英诉丁一案件的评述/齐汇(7)
然而一个国家的法治并不是靠法学家创造出来的,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治的理论。一个民族生活世态与社会规则的生成是通过生活在这一世态与规则状态之下的人们,依靠自己的实践经验,经过反复而多次的博弈过程而达到的秩序环境和规则状态。老百姓的选择才是法治发展的最根本因素和最原始的动力。然而,在一个人口众多,社会分工细致的国家里,期望每一个人对于现行的规则都具有详细的了解和熟练的掌握,将是一件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因此在规则与秩序生成和生长的过程中,民众最基本的道德情感往往左右着法律的发展,他们通过自己对于是非观念最为朴素的理解,表达着自己对于社会规则的认识。法学家的功能仅仅在于将这些认识具体化、规则化和体系化,而不是自己创造出一套符合自己想法和观念的规则,而要求本属于规则创制者的百姓遵守。这样的法治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这样的规则将有可能从民主的边缘逐渐滑向少数人的专制。然而,我们的法律人却往往容易在这种“开阡陌”、“废井田”的变革时代失去自己的方向。他们总是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将自己放在启蒙者、开拓者甚至是上帝的位置,用自己的话语霸权强奸民意,期望大家“信仰法律”,实则信仰他们自己。霍姆斯说:“如果我的同胞公民们想进地狱,我也会帮助他们的。这就是我的工作”。因为,在许多问题上,除了他自身的确信外,即使是雄辩的法律人也无法证明自己的判断是更优越的;“自由的精神就是对任何都不那么确信其正确”。 如果法律人真正是坚持自由主义,那么他可以保留和坚持自己的信念,但必须尊重民众的选择,而不要总是用“启蒙”来暗示自己的正确或不幸,一不小心就把自己当成了耶稣。
法律并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逻辑体系,法律的生长需要从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吸收经验,在多学科视角的辅助之下壮大自己。人类道德感情成为控制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它时刻的提醒着容易忘记自己是谁的法律人―――“法律究竟是谁的”。道德对于法律的干预是必要的,这种干预不仅仅是为民众和法律人提供了一个交流话语和观念的平台,同时也在制约着“法律帝国主义”的专制。
中国的法律人必须看到中国的问题,对于百姓生活中出现纠纷和矛盾给予合理而认真的回答,提供他们满意的解决方式。我们不能“躲进小楼成一统,管它春夏与秋冬”,我们应当给中国社会无数的“秋菊”一个合理的说法,对我们所面对并热爱的事业―――中国转型时期的法治建构―――一个合理的解释与交待。面对着本案中法律人与民众的对立,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中国的百姓不听法律人的“淳淳教诲”?问题也许在于司法腐败,也许在于我们的法治不健全,也许在于人民的愚昧、也许在于政府的霸权,然而归根到底:“你在做什么?”你仅仅只是拿着英美法德日的学说理论,拿着“毒树之果”、“米兰达”,拿着威廉一世诉磨坊主,拿着日本的“大学汤”事件来衡量中国的实践。然后很“愤青”的责问,这也不好,那也不行,“真的不知道为什么会是这样?”,“不知是我读的书太多,还是他们读的书太少? ”。作为法律人你不能仅仅因为自己知道这些理论和著名的案件就要求民众改造他们的生活来追随你和适应你,你必须让民众看到摸到―――而不仅仅是听到―――这些规则程序确实好,能够迎合他们的想法,解决他们生活中的问题,从而有欲望改造自己,并主动加入到你们所追求的社会变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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