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刑法关于侵入住宅罪之比较研究/齐汇(6)
虽然平稳说在日本成为了通说,但是后来也越来越多的遭受到不同学者的批判。批判的理由在于:第一,小野清一郎的客观的平稳侵害说在一定的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自我处分权,使得“国家的手”伸到了家庭内部,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并不是好事。而且这种理论认为行为人对于住宅的侵害是对团体利益的侵害而并非对个人利益的侵害,这容易扩张刑法的打击范围,使侵入住宅罪带有某种社会刑法的意味;第二,平稳说中间的平稳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在学者的论述中体现的并不充分和明显,给司法操作留下了过于宽泛和模糊的解释空间,这将对法治的同一造成一定的危害。第三,平稳说中间的主观说和住宅权说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二者在实质上具有一致性,并不能很好的将其区分开来。
4、新住宅权说
在批判平稳说的过程中产生了新住宅权说。新住宅权说中的住宅权概念与战前日本刑法中的住宅权概念有所不同,它是由个人的自由权和自我决定权为基础的住宅权观念。在新住宅权说的内部,学者们抱有不同的立场,简言之可以分为江家义男的支配自由的住宅权说、平野龙一的许诺权的住宅权说和大场茂马提出的管理的支配权的住宅权说。由于平野龙一的学说在新住宅权说中比较具有代表性,因此本文仅仅就平野龙一的学说予以展开探讨。
平野龙一在其一篇名为《刑法各论的诸问题4》中指出,住宅权不一定是民法上的权利,而且“与自由相似的独特的法益”;不管行为人以怎样的平静的方式进入住宅,居住者都享有不允许他人进入自己住宅的自由,即使是平静地、公开地进入,但是只要违反居住者地意思,就成立侵入住宅罪。因此,只要进入的行为本身得到了居住权人的承诺,即使行为人的进入目的是不当的,也不能成立本罪。
从平野龙一的大量文章和论述中我们可以基本的归纳出平野这一学说的几个基本特点。第一,就其采取的学说理论而言,平野采取了新住宅权说,认为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冒犯了住宅权人的自主决定权和允诺的权利,属于对个人法益的侵犯;第二,关于侵入概念采取意思侵害说,即只要违法住宅权人的意思进入住宅的行为,如没有正当的理由,即构成侵入住宅罪;第三、平野对于承诺的效力采取事实上的承诺说,只要居住者事实上给予承诺,即使这种承诺是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作出的,也可以阻却违法性。这样的认识也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定了刑法处罚的范围,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冤案。
5、综合说
综合说是住宅平稳说和新住宅权说的综合,其代表人物是大谷实。大谷实认为就事实的住宅平等说而言,法益与法益主体相分离,没有看到享有私生活的平等就是法律上的权利;另一方面,其也指出平野龙一的学说没有看到许诺权的根据是对自己的住宅的管理、使用权。大谷实认为,侵入住宅罪的法益是对自己的住宅或者看守的场所的平稳的利用、支配权;平稳地利用、支配一定场所的状态,就是住宅权;住宅权是以管理、支配一定场所的事实为前提而产生的,权利人通过不使他人侵害其管理、支配状态而保护私生活或者业务的平等。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