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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刑法关于侵入住宅罪之比较研究/齐汇(7)
综合说试图综合住宅平稳说和新住宅权说,但是在实际处理问题方面依然偏向于新住宅权说的基本立场。综合说只是对于两种学说综合的一种尝试,这种尝试在实际运用中的效果并不好,因此司法实践中鲜有采取综合说的情形。综合说没有解决住宅平稳说和新住宅权说之间一个很关键的问题,那就是破坏住宅生活的平稳与侵害住宅权人的允诺权和自由权之间到底有什么联系,两者是并列的关系还是相互包容的关系,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6、相对化说与多元法益保护说

相对化说是以住宅平等为基调的。熊谷直之助是最早主张相对化说的学者之一。他说:“就私人住宅而言,住宅内的居住者的生命、身体的自由、财产的安全是住宅平稳的核心;就官厅和事务所的建筑物而言,除了上述内容之外,业务不受妨碍是建筑物平稳的核心。” 由于私人住宅与官厅住宅的建筑物的平稳核心不同,各自的保护法益也不同。在评价时应当分别对待之。
多元的法益保护说是由关哲夫所主张的。他说,社会现实的生活中存在着种种利益,必须用刑罚继续保护时才是法益,故法益的概念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利益,二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为两种:一是社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利益本身是否需要法律保护;二是对相互冲突的法益进行比较衡量,看是否需要以法律保护其中的某种利益。某种犯罪的法益内容,并不是由刑罚法规一义地规定地,在理论上具有根据对象地种类使保护的法益内容个别化的余地。
总之,这些非一元化的学说和理论都是试图从多方面多角度来论述住宅平稳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状态。对于不同性质的建筑物,法律应当从多元的角度进行评价,单单一个角度来评价所有类型的住宅,从而规定同一的适用标准,指明同一侵害的法益,是一种机械的不生动的办法,其缺乏灵活性的特点总会招致不公正的产生,因此多元或双向的角度的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但是,现代社会整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建筑物的类型及其用途总是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因此如果对于每一个类型的住宅都用刑法加以详细的规定,将破坏刑法的整体美观,况且这种面面俱到的立法方式早在200多年前的《普鲁士邦法》制定并实施后就遭到了否定。所以这种多元化的出发点是希望通过区分不同的类型住宅达到公平、正义的效果,但是其最后可能将造成刑法的滥用和逻辑体系的混乱,对于社会来说这样的刑法将是一种危害。

三、我国刑法学说的基本立场

从现行法的角度来看,我国新旧刑法均将非法侵入住宅罪安排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就《刑法》第144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新《刑法》第245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者,从重处罚”。根据本罪在法定犯罪形态的描述而言,我们很难看出侵入住宅罪所保护的法益究竟为何物,因此这里存在一个解释和运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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