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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刑法关于侵入住宅罪之比较研究/齐汇(9)
在新刑法颁布以后,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也没有进行过详细的论述,就各种教科书而言,也基本上都是对于平稳说和新住宅权说的取舍,但并没有教材专门的谈到这一问题,只是在其论述中顺便提级了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以及犯罪构成中所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四、笔者的立场

在以上权衡了各种学说之后,我们应当采取那一种学说来支持我们的司法实践呢?当今中国刑法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没有从本罪所保护的最基本的法益着手来探讨这个问题,学者们对于此问题的认识也没有专门的论述,因此就我国目前看来这个问题还很值得进一步研究。笔者在比较了日本的诸多学说并结合中国国情以及未来的社会发展趋势,认为我们应当采取新住宅权说的基本立场来解决这一问题。
前述旧住宅权说不能为我国所才。理由在于旧住宅权说是封建社会末期的产物,其间抱有大量的封建残余思想,而这种“糟粕”不应当属于现今社会法律制度“拿来主义”的范畴,其住宅权完全属于家长和户主的做法,与我国宪法中赋予每个公民以平等的主体地位的思想是根本冲突的,也是与社会意识和观念背道而驰的,因此旧住宅权理论不适应当今的中国社会,我们应当对此予以扬弃。
住宅平安权说也不能适应当今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相比于旧住宅权说的理论而言,住宅平安权说有了较大的进步,其将权利的范围扩展到家庭中所有的住户,使得每一个人对于家庭的平安都享有权利。但是这种学说依然没有超出“刑法保护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传统思维模式,依然将住户享有平安理解为一种权利。另一方面,住宅平安权说要求对于外人的进入需要征得每一个享有平安权的住户的许可,导致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过于的狭窄,使得社会生活中一些常见的,已经形成人们习惯和生活基本方式的内容很轻易的就触犯了刑法。而刑法的扩张对于社会来说将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所以我们应当抑制刑法适用的范围。在一般人的认识中,只要征得家庭中某一个权利人的同意就可以进入房间,而无需在进入之前逐个的询问每一个权利人的意思。如果真的这样,将导致社会生活成本的增加,使得人们日常交往复杂化,而这样的形式主义在中国肯定是行不通的,因此,我认为这种学说对于当代中国刑法理论来说并不是很好的选择对象。
相对话说和多元法益保护说也不能在中国予以提倡。因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限于侵入住宅一种情形,并没有在现行法中将住宅的概念多元化,也没有对于不同的住宅作出不同的规定,因此这种理论在中国目前的刑法领域,难以有立锥之地。学术的发展应当尽量指导司法实践,应当回应当代社会对我们法律人发出的质问和提出的要求。因此当我们还没有这种需求和市场消费推动之下,对于此种多元化讨论的理论视角还只能暂时予以搁置,待有需求时在予以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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