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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代理制度评述及对我国的启示/晋玉建(6)
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并不是没有缺陷,它未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严格区分,以致引起一定混乱。如在寿险业务中,保险代理人本身就是保险经纪人,因为他们可以将业务分给多家保险公司,而且寿险代理既可以是专门的保险代理人,也可以是独立代理人。阻碍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独立发展,与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独立发展的趋势违背。
还有对独立保险代理人的规定,即独立保险代理人有权对需要续保的客户劝说其他代理的其他的保险公司,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独立保险代理人的利益,但不能避免保险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和保险公司合谋,共同损害客户利益,从而使客户的投保行为形式合理而实质不公平,使客户处于弱者的地位。
参考文献
1. 邓成明等著:《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1月
2. 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3月
3. 廖瑛:《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及管理模式》,见顾功耘主编《金融市场运行与法律监管》,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4月
4. 盛亚峰、赵勃、唐勇编著:《世界各国保险制度》,见顾海良、姚开建、胡晓林主编《世界市场制度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0月
5. 朱华琳 张润晖:《美国保险代理人制度介绍》,见《上海保险》2003年第5期
6. 张辉:《保险中介人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启示》,见《上海保险》1998年12月
7. 粟榆:《对保险代理人基本资格培训工作的思考》,《上海保险》2004年第四期
8.姚壬元:《美国保险中介制度》,见《中国保险》2001年12月
作者简介:晋玉建(1976-),现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3级经济法研究生,主攻市场规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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