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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一起供电企业收取用电押金案件的争议/史楠(3)
供电部门提出,当前有一种恶意拖欠电费的情况,为了顺利的收取电费,它们才向申请用电的非居民用户收取用电押金,这样做也是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受到侵犯。这个动机十分的恰当,甚至有些高尚。但这是个不是理由的理由。供电企业在我国是国有企业,它的资产理所当然的是国有资产,所谓要保持国有资产就是保持其本身占有的资产,就像要追求利润最大一样,这是每个经营者的本能。不能说其动机良好就代表其手段是合法的,这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是这种以收取用电押的手段促进收取电费是否合法,是就行为谈行为。如果行为违法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现实中的确存在恶意拖欠电费的情况,但这不能成为供电企业把个别情况推及一般的理由,而且对于各种逃避电费债务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提高管理水平或者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强制手段来解决,不能采用违反变相违反国家政策的方法。
用电押金到底是定金的一种并由双方自由约定的呢,还是一种特殊的保证金而由国家来约束实施的呢?这时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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