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域名法律保护的探讨/赵华艳(5)
第一,NSI规则异议理由简单。只规定争议域名与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时,商标所有人可就此域名提出异议。倘若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与域名不是相同而是相似,那么商标权人就不能提出异议,其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可见其局限性。
第二,NSI规则把争议域名冻结有些不妥。笔者认为,不应当对域名一概而论地冻结。如果域名所有人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比如诋毁商标所有人名誉、商誉等,将其冻结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商标所有人权利的继续侵害,有其积极意义。可如果域名所有人利用网络进行正当使用,并没有直接侵害商标所有人时,在争议解决之前将其冻结,可能会造成域名所有人经济损失。有可能该域名仍然归域名所有人,那么这种损失就是不必要的。所以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地将域名冻结,应视情况而定,只有正在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域名才有必要冻结。
第三,NSI规则并不能最终解决纠纷,而是要通过诉讼手段,使得争议不能得到快速有效解决,反而使其冗长复杂。这使得争议双方不得不投入人力、财力进行诉讼,其实对其权利保护是不利的。
第2.2节 ICANN规则
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即互联网名称及编码公司,于1998年10月成立。它是现行及今后因特网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私营组织。其目的在于确保Internet的稳定运行,促进竞争,实现全球Internet社会的广泛参与。ICANN于1999年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以下简称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UDRP程序是非司法性的。
它与NSI规则主要不同有:
第一,根据UDRP,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适用于以下3个条件的争议:(1)注册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令人混淆的近似;(2)域名注册者对于已注册的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正当利益;(3)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这3个条件的同时使用,摆脱了NSI规则异议理由简单的缺陷。
第二,UDRP和NSI规则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救济方面。UDRP允许争议解决者做出要求系争域名的委任注册公司直接将系争域名注销或者将系争域名直接转让给申请人的裁决,并且不剥夺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并行。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系争域名维持原状,其转让将在程序结束前受到严格限制。
第三,UDRP比NSI规则更加快速,解决争议仅仅需要42天时间。在UDRP问世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争端解决者已经运用它成功地解决了3500多起域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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