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域名法律保护的探讨/赵华艳(6)
可见,UDRP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克服了NSI规则的许多缺陷,具有优越性,当然并非完美,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目前看来它是比较先进的,值得我国借鉴。
第2.3节 WIPO最终报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4月30日通过了一份题为《互联网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报告(下称WIPO报告)。WIPO是全球性组织,主要提出建议性的意见。
WIPO在报告中向负责全球顶级种类域名最终管理的互联网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以及各成员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推荐了三大程序,即(1)域名注册规范程序。强调申请人要对其联络信息详尽、正确的披露,这为异议人提供了通过一定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的必要便利;它还要求管理机构和申请人通过签订域名注册协议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签订保证条款,就是申请人承诺在其任知和影响的最大范围内,无论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不直接或间接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WIPO要求注册域名的启用和激活应以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足额交付的申请费为前提,并且建议改终身制为续展制。(2)统一争端解决程序。WIPO报告明确规定该争议解决程序将统一适用于各类顶级域名注册中发生的滥用域名注册争议。在报告中详尽规定了“域名注册不当”行为的定义即域名持有者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而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使用和注册均为恶意,则将域名认定为“注册不当”;并规定了服务提供者的权限、组成等。(3)域名排他程序。此程序将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至网络空间。《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都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由于域名抢注的对象往往是国际上的驰名商标,因此,WIPO决定引入域名排他程序,在网络领域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以配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
尽管WIPO的此份报告尚未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公约,也未形成正式决议,但它在总体上反应了各国在域名管理上存在的共同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对协调各国解决网络域名纠纷所采取的措施将产生重要影响。笔者认为,WIPO报告是比较合理比较先进的,如ICANN就采纳了《WIPO最终报告》的大部分内容,我国应该借鉴。例如域名注册规范程序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采纳此建议解决。我国进一步完善域名管理应该结合我国国情,适当采用其中的合理建议。
第3章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迄今为止,中国针对域名问题先后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北京市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其中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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