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域名法律保护的探讨/赵华艳(9)
第4.2节 理论上
域名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国内的普遍关注,我国理论界也进行了许多探索。目前可以说是争议很多,一些问题不能达成共识。笔者从自己思考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4.2.1应该保护善意域名所有权人的权利。
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侵犯他人商标权,而是偶尔出现与他人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巧合。这种行为不能认为是侵权。这里,善意是指行为人不知情,只适用于普通商标,不适用驰名商标。只要是产生对驰名商标的混淆就是侵权,这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如果域名所有人应知或知道驰名商标而注册为域名的构成侵权而非善意。有一个案例是,美国一家玩具商对一个小男孩创建的网站不满,原因是小男孩绰号“POKEY”注册的域名为“pokey.org”,“POKEY”恰好是玩具商在系列玩具上的商标。但是小男孩只是用该网站介绍他自己、他的小狗和他最喜欢的电子游戏,显然无心也无意侵犯玩具商的商标权。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认为域名所有人为侵权,他们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否则就有失公平。再说,玩具商自己没有及早注册域名及防御域名,有一定原因,不能将全部责任让域名所有人承担。我们在目前往往侧重于保护商标权人而忽视了保护善意域名所有人。
4.2.2应当鼓励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不一定要通过诉讼。
笔者认为,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谈判方式来解决。没有必要一定通过诉讼程序,协商解决和仲裁解决更有其优越性。这样双方不用投入人力、财力、时间进行诉讼,有限的司法资源可以用来解决其他纠纷。而且仲裁和协商比诉讼程序效率高,使得纠纷可以得到尽快解决,节省双方时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如果纠纷动辄诉讼,就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投入,而且效率不高。
4.2.3特别保护驰名域名。
驰名域名就是指在一国范围内享有很高声誉,并为广大网民所熟知。网站的经营者通过各种宣传活动,让广大网民所知晓,并且提供各种优质免费的服务,如免费邮箱,高质量的网页内容,快捷的搜索引擎等等。网民们可以通过这些网站收发电子邮件,查询自己感兴趣的信息,甚至进行网上购物,这些高质量的网络服务得到了广大网民们的认可和喜爱,同时他们的域名也深入人心。毫无疑问,这些域名具有很高的声誉和极大知名度,包含了极大的商业价值,因此,驰名商标持有人除享有普通域名持有人享有的民事权益外,还享有防止非经授权擅自使用与域名相同、相似的标识作为商业标识的禁止权,即对假冒、混淆行为的禁止权。[6]特别保护驰名域名所有人的权利有利于防止“域名反向侵夺”,即恶意商标注册人注册驰名域名为商标,利用驰名域名的声誉,扩大影响,不劳而获。如果不对驰名域名加以保护,仅仅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这对域名所有权人是很不公平的。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平衡域名权利人和商标权人之间权利,顾此失彼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既然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那么也应该特别保护驰名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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