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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性质之探析/玄朱(7)
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此权意味着权利人在获得荣誉的情况下,有权依照领奖的章程或授予机关、组织的奖励办法,对应该获得的物质利益而主张权利。
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完整支配权,其二是有限支配权。完整支配权指对荣誉的一般物质利益的支配权,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即自物权。有限支配权指对因荣誉所生的物质利益不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只享有受时间限制的占有权20。
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内容中是否应该包括荣誉获得权,这也是关系到荣誉权性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详细的论述。请先看案例21:
马随义和另外五名村民救助落水遇难者。镇政府举行表彰大会,对参加救捞工作的五名村民给予表彰,但没有对马随义进行表彰。镇政府对他仅仅给予表扬。一位副镇长以马随义不要挡了拍摄见义勇为者接受表彰的镜头为理由,将马随义轰下台,使马随义受到了在场群众的哄笑。村民和马随义都愤愤不平,都认为马随义在救捞过程中表现突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且认为镇政府说马随义不符合表彰条件而不予表彰是不对的。马随义为了讨回公道,也为了挽回自己受到损害的名誉,多次找镇政府讨个说法。后来,镇政府也认为马随义的行为应当给予表彰,遂给马随义补发了表彰的奖励证书。
该案中副镇长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马随义的名誉权,但是该案仅仅如此简单吗?笔者认为,该案镇政府的行为确实也是行政不作为而侵害了马随义的荣誉获得权。
对于荣誉获得权,实务界并不认可,否则该案就不会以马随义败诉而告终;学术界的见解也倾向于否认说。多数学者主张:荣誉权享有的前提是主体有突出贡献,并且要求有组织的承认并授予荣誉22,因此在授予荣誉之前是不能享有荣誉权的,即不能享有荣誉获得权。
另有学者主张荣誉获得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获得荣誉的权利,即自然人、法人或团体对于因他们的行为而授予的荣誉有获得的权利,任何第三人不得妨碍,阻挠其获得,也不得侵占其应获得的荣誉。其二,获得因荣誉所生的利益的权利。因荣誉所生的利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授予时颁发的物质奖励,另一方面是授予荣誉后给被授予者带来的物质利益。对于这两方面的利益荣誉权人均有权获得,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占或阻挠其获得23。
对于第二方面可以归入上面所说的物质利益获得权,在此不再讨论。如果借用该学者主张的第一方面的内容能不能为马随义讨个说法呢?该学者在第一方面中提到“不得侵占其应获得的荣誉”。该案中马随义是应该受到表彰而获得荣誉的,根据该学者的观点,马随义似乎可以主张其荣誉权受到了侵害。但是该“应获得的荣誉”是在授予之前不得侵占,还是在授予之后不得侵占,如果是指在授予之前不得侵占,那么马随义是可以主张其荣誉权受到了侵害,这也正是笔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如果是指在授予之后不得侵占,那么马随义由于未被授予荣誉而不得主张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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