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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性质之探析/玄朱(8)
分析该学者的观点:“自然人、法人或团体对于因他们的行为而授予的荣誉”可知,其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只是在授予之后才可获得。另外,假设该学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是在授予之前可以行使,那么该权利受到的是侵害而不是侵占。侵占的客体应该是授予之后的荣誉,因此该学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只能是主体在被授予荣誉之后才取得的权利。再者,根据其把荣誉权列入身份权,可知其是不承认荣誉权可在荣誉授予之前行使的,也即不是笔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
综上分析,依据该学者的观点,马随义仍然无法讨回他想要的说法。
细究该案例,马随义确实实施了见义勇为且表现突出的行为,是为百姓有目共睹的事实。在另五人受表彰的情况下,相比较来看,可知该政府的行为是不适当的。后来“镇政府也认为马随义的行为应当给予表彰,遂给马随义补发了表彰的奖励证书”。政府为什么会有此行为?该镇政府如果认为其行为是适当公正的,就不会有上面的行为。因此指控该镇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成立的。其根据就是侵害了马随义的荣誉获得权。同时也违反了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另外,镇政府此种行为有违“民众的法律情感: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公正审判的要求,对适用法律前后矛盾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愿望,忠实于法律的强烈情感及其相关物,对于非法行为的痛恨,等等”24。且要求平等对待的愿望也是现代法的精神要义。我国宪法也有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确认荣誉获得权是荣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该内容是荣誉权其他内容的先决条件,正如该案。当然,该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克减,以防主体通过非正当途径而沽名钓誉。该获得权在一定程度上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人生而平等”。但是需要主体通过正当途径而且有一定的程序、规则、标准评定而享有。当然,该权利也可剥夺,如某运动员被禁赛x个月。综上,笔者认为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对符合法定奖励要件而未依法给予奖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其行政奖励权。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其法定权益不能实现时,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获取保护的权利25。因此马随义提起状告镇政府的行为是行政诉讼行为,并且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所以法院应该受理该案。
以上通过对荣誉权内容的说明,特别是对荣誉获得权的重新认识,笔者认为把荣誉权规定在人格权名下是合理的。
四 结语
有学者认为荣誉权归入人格权是因为制定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规定人身权编,而仅规定了人格权,为了避免遗漏迫于无奈而规定于人格权名下。通过以上对荣誉权应该归于人格权还是应该归于身份权的正反两方面的探讨和对荣誉权内容的重新界定,笔者认为:既然名誉权和其他具体尊严型精神人格权可以归入人格权,而荣誉权与这些权利又有如此多的相通点,那么荣誉权为什么不能归入人格权呢?另外对荣誉获得权的重新思考,笔者认为荣誉权应该包括荣誉获得权,这样以来,荣誉权又具有了人格权的固有性的特征。因此笔者认为荣誉权应归于人格权是顺理成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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