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宋绍青(4)
根据以上所述,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个人纳入广告发布者的外延之内,对其按照《广告法》实行一定监督措施,但依法广告发布者是要对广告进行形式审查的,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个人广告发布者资本有限,能力过小,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弥补其损失。所以,宜由网络服务商负责替个人广告发布者审查广告,理由如下:1)ISP为其提供了平台,并从中获得好处,所以ISP当然有义务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但为了防止增加ISP 的负担,可以允许其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刺激其主动、积极审查广告;2)ISP 更有实力提供专业人员对广告进行审查;3)相对于个人来说,ISP更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2.网络服务商与传统媒体广告商经营广告业务,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替商人发布广告,所以,没有理由将ISP 排除在广告发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时,ISP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一致的,对于广告都应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赋予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免除自己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如果ISP违反《广告法》第38条,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3、首先让我们看一看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的成因:1)传统媒体行业为国家垄断行业,私人或企业是没有 资格经营的。而对于新兴媒体互联网,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国家对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业只要具备合法手续,都可申请域名,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2)最主要原因是,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大大节省了广告费用,降低了成本; 3)互联网的广泛性、互动性更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笔者认为,应尽快立法,结束企业在自家网站发布广告无人监管境地,但不宜否定企业这一自主行为,因为:1)“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是一个古老的法谚,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企业都有资格去做,这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企业在实践中,对经营权的扩展;2)它使 得企业不但节省了成本,而且扩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这是法律应该考虑的经济因素。
所以,要在肯定的同时,加强对其监管:⑴建议由法律规定企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交由广告经营者制作,接受其监督;⑵工商行政机关加林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先予以责令改正,严重者依法查处;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企业自主发布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可从对违法企业的罚金中抽出一部份,奖励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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