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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探索/杨海峰
量刑规范化探索

杨海峰


量刑是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能否规范、科学地行使这项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和刑罚功能的具体实现。然而长期以来,理论与实践部门都比较偏重对违法犯罪行为性质的研究,即对于确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属于何种犯罪非常重视,而对某个犯罪的量刑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如前者。刑罚的本质特征是对被告人的财产、资格、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或剥夺,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惩罚措施,因此刑罚权的行使被喻为生杀予夺之权,如果不能规范适当地裁量刑罚,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而且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的保障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值得欣慰的是,理论与实践部门已经对于刑罚的正确规范适用和价值取向等问题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笔者拟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些量刑规范化的司法实践问题。
一、不规范量刑活动的表现与危害
提倡规范化量刑,就是希望量刑活动坚持以合法、合理、公正作为刑罚权运用的考量标准,按照理性的、逻辑的思考方法,对个案被告人作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所判刑罚是否执行的决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量刑活动的不规范操作,造成裁判结果有失公正、公平的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罚不相称的现象,这无疑对司法权威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实践中的量刑活动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
(1)错误判刑,即对于无罪的人判刑。这类现象是由于审判人员主观上的原因,对被告人被控行为错误定性,即对没有实施过犯罪的被告人错判其是犯罪行为人,或者是将被告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判定为犯罪,对这类人判处刑罚当然属于严重不规范的适用刑罚。
(2)由于对裁断刑罚适当的标准理解上的分歧,实践中存在量刑轻重失当,即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现象。具体表现为量刑畸轻畸重和严重的偏轻偏重,这类现象有的是因为对被告人定罪没有把握好,重罪错定轻罪,或轻罪错定重罪,必然导致罚不当罪;有的是因为对案件的事实、情节、性质,尤其是其中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情节存在片面理解,对刑罚裁断中的自由裁量幅度片面理解,从而导致所判刑罚忽轻忽重。
(3)由于量刑活动的实践标准缺少连贯性和普遍性,造成量刑活动时空上的不均衡。由于刑事审判队伍不稳定,一线法官较难形成稳定成熟的刑事审判思维方式,因而造成在不同的法院就有不同量刑价值标准,有的甚至是同一法院前后不同时期或不同审判人员之间也难以保持相对统一的量刑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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